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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
老师,行为,视频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谢谢邀请!单纯的殴打就是治安案件。但是,先将自己的手机解锁打开拍摄功能,交给同伴安排好拍摄,然后拦住老师确认身份,一边掌嘴一边逼迫老师认二十年前的“错”,拍摄结束后马上与同伴查看完整视频的录制效果,回家后与家人(包括年幼的女儿)一同欣赏视频中自己的英雄形象,熬过了打人事件的治安责任追诉期后,马上亲自剪辑并传给部分同学并传入常氏宗亲群,让自己在同学朋友和宗族圈子里树立起人人顶礼膜拜的英雄形象,随后传播“失控”,全社会都在欣赏他的英雄形象(也有部分人斥责唾弃)。至此,他的这一系列行为对社会群众的价值观念产生巨大冲击,“有仇必报”(无视法律)滥用私刑成了正义的英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触犯了刑法。
他陈述的有关“仇”的很多情节有同伴在法庭外向媒体作证但不出庭作证。也有人想媒体爆料,报“仇”只是借口,他拍摄传播打人视频是出于另一原因,但未经证实,可不予采信。但根本目的无疑是扩散自己的英雄影响力(即“寻求刺激”)。
现在公众评论此案的人和事时出现的偏差有:
1、强行假设他与家人和同伴不说谎,然后再评判。复“仇”论、“因”果论、“恶”师论等都是建立在假设他们不说谎的前提基础上,但是从他们在法庭内外的种种表演来看,基础不牢固,他们说谎的比例很大。
2、强行将“先开启自己手机拍摄功能、安排拍摄、拍摄后立即欣赏、过后传播扩散”与“单纯打人”割裂开。
3、强行将视频传播分割成“圈内”与“圈外”。视频传播“失控”就像黄河决堤,你在黄河堤岸上挖开一个口子,然后说“我只对挖口子一事负责,决堤则是因为黄河水泛滥,与我无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起案子定为治安案件比较确切,现在老师队伍中确实存在比较差劲的人,看钱教,没钱的学生给你靠边站,在教学生时打了学生,在学生幼少的心灵上受到了创伤,学生大起来了每天想到幼少的时候被老师欺辱,心情难平,做出过分的事情,应以教育为主,给学生判刑对他更加痛恨老师,这个不好,我认为应以和为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严惩常尧加刑三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常某打张老师的案件和一般打架、斗殴、群殴案件完全不一样。每个人都有自已的老师,小时侯几乎所有学生都受过老师不同程度的惩戒,当然本人也不例外,二十多年过去,早已把小时侯学校中的事情淡化和忘记了。
老师是给学生无私的传授知识的,老师有恩于每一位学生,常某之所以有知识,有文化,都是老师教给他的,再聪明的人没有老师教育靠自学是不行的。
打老师如同打自己的父母,祖宗,是一种恩将仇报的严重犯罪行为。
常某指使别人录制暴力打张老师视频传到网络,更是罪加一等,据说全国6.8亿人看了此视频,影响极坏。
在网络传播暴力凶杀视频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情要看社会效应,打老师事件影响急坏,所以必须严惩,判刑在情理之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常某案的判决,形成了比较大的争论,也许还会争论下去。但法院的判决,最高院的点评,人民日报的发声,代表了中国决策层的导向,也代表广大人民的心声,与其喋喋不休,不如静下心来各自思考成败得失,痛定思痛,幡然悔过,和谐发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说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本案件中打人者与被打者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例,但通过拦路欧打他人並拍成视频传发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治安事件了,国法条例中有借故生非,无故生非,寻机报复都属于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为何不是张老师起诉打人者而是公诉机关起诉,因为打人者己经触犯了法律的寻衅滋事罪,並通过视频传发影响了社会秩序,社会良知社会公德于国法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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