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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
老师,行为,视频殴打老师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法律依据是什么,不接受道德评判?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此案是普通治安案!为何上升为形刑事案件?这是法院被挷架,指示判刑一至三年,所以逼得审判长没办法才把无事生非改成借故生非……不仅实成了上的指示,对常某也是个人情,因为可判五年,我才判你一年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常某殴打老师的案件怎么定性我们不是法律专业的,真不知道谁对谁错了。但还有些不解,张老师骑电动车路过常某在等人的路边是常某拦截还是追逐?上传视频到网络是谁上传的?6.8亿点击传播的数据实不实?张老师以前是否体惩过常某?体惩和没有体惩案件的判决是一样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在为常某殴打老师脱罪。常某殴打老师肯定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常某应该是他所犯的罪以相应的法律对他以公正公平的判决。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尊严。大众才能心服口服!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治安案件,常打老师未有达到伤情等级不构刑事犯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欧打:老师案最终被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但该案在社会上的影响远没有结束,还有许多人特别是还有许多律师还在为打人者辩护认为根本不应该量刑,朱律师的所谓学术文章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当然,我并不是律师,但我对朱律“学术”却有不同看法:
1,道德与法律:是相互关系,法律是为道德服务的,任何法律都建立在一定道德的基础上,任何脱离道德的法律都是没有约束力的,而道德的最高体现就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即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分层次的,也就是说属于一定范围的,如官民关系,家庭关系,师生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是不可能混淆的,更不可能张冠李戴,如果混淆这些关系不仅违背了道德准则,同时也模糊了法律关系。
2,就本案而言,常某打人是因为二十年前老师曾体罚过自已以报复做为理由,而中国法律报复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理由的,相反报复是具有主观意识性是构成故意的主要因素之一,难道报复杀人可以免除其死罪。用报复做为理由才是真正的道德梆架。
3,常其二十年前由于违反学校纪律受到体罚,或许体罚过重,但这毕竟是师生关系,学生对老师处罚过当当时完全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或申:诉,未成年人也可以由家长〈监护人)向学校质疑或申诉。但师生关系只能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无论哪一方错都不能直接上升到社会处理,严重的触犯刑律也应该由学板申报,学校未及时申报应追究学校领导责任。所以本案中常某打老师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二十年前的行为当时未追究二十年后报复法律是不允许的,不管其理由多么充足。既使现在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也有一定时效〈行为当时)关于这一点做为一个律师难道不清楚?
4:,有处罚就有伤害,伤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处罚对于被处罚者而言就是伤害,,难道现在的刑法对被告人不是伤害,:在世界上有正义伤害扣非正义伤害。在本案中老师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的处罚出发点是好的属于正义伤害,尽管过度但只要不超过小孩的承受能力还是可以理解的,而一个已经成年的学生去报复二十年前的老师是一种非正义伤害,是一种极端阴暗心理,其造成恶果既使轻微,法律不会允许。因为它违反了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做为一名律师怎能为這种阴暗的道德心理去主张正义呢?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阴暗心里决不是一时或某一事件造成的,而是先天个性和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的,也许正是由于这些顽固性因素才迫使老师曾经采取过非常处罚,当然老师的某些过激手段也无法挽回其的本性,所以老师也只能默默忍受了,而现在网上用夸张的手法把这责任完全推给当时老师的过激行为是不公平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心理扭曲,用这种扭曲的心理来评价当然也只能扭曲事实真像造成事件不断发烧,恶性循环。
5:常某在路上遇上老师就打,不管其原因是什么就是故意伤害,虽然没有构成严重身体伤害但精神伤害是是有的,但老师当时没有报案追究,因为這本身就是一起治安案件,受害人想让它自行消失也当是做为当时过当行为的负责。而常某的行为本身违背常理,而常某并不以此为满足,继而在朋友圈显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进一步扩大恶作剧,导至网上广泛传播,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治安案件而是上升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破坏师生关系,社会关系的刑事案件了,而且影咱极坏,常某的行为不仅只是伤害原老师个人,而已经伤害到整个教师群体,甚至破坏了整个教育体系。在这里我必须提醒大家: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破坏社会治安稳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6:在本案中常某虽然不属于继续犯罪,但在犯罪的过程中有继续,连续行为导主致案件本身的升级。而且一年六个月的型期并不是继续犯罪严重处罚,而只是治转刑的轻微量型。
7,常某虽然只把打人视频发到朋友圈,但朋友圈就极有可能扩大的网上。所以这个视频在网上广泛引起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这个责任应该由常某来负,因为信息来源来自于常某,而且是信息的制造者,这和信息传播讨论没有关系,传播信息只不过是过程,和信息的制作者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以实现转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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