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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与死不去,生不加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与死不去,生不加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与死不去,生不加有什么区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因为是家庭联产承包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漳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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