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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微信红包、折扣券等11项收入明确将无需缴纳个税,你怎么看?
收入,红包,税务继承房产、微信红包、折扣券等11项收入明确将无需缴纳个税,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继承房产、微信红包、折扣券等11项收入明确将无需缴纳个税,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少缴税,让利给居民,当然是件好事。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够,客观给大家分析下:
1.有些收入不是税务部门不想征收,是因为太难以征收,监查成本太大。例如微信红包和折扣券,如果忘记报了,或者瞒报,税务部门想查清,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而且金额那么碎小,辩解理由又是那么广泛多样。税务部门很难将这一块税收合理、合法、全面不遗漏的收取。所以呀干脆就暂时免掉了吧。
2.有些收入是税务部门不该收。例如在发文中废除的那6类应缴税收入,国家奖励给科学院士的奖金,证券公司给客户的手续费奖励,房产合同买卖失败后赔付的定金,这些收入本身税务部门就不该收取。此次正式废除也算是顺应民意了。
3.有些收入是税务部门该收,但不应该在现阶段收。房屋赠予是应该征税,但是我们中国房屋是一个很重的财产,有很多家庭,除了有一套房子再无其他财产,如果征收这些家庭会出现了无钱缴税的情况。所以在中国家庭虽然有房子,但无其他余财的情况下,缴纳税收就变成了一件需要卖房才能解决的方案,这与赠与房屋的主观意图其实是违背的。
中国的个人税赋其实是相对比较高的,只有藏富于民,而不是藏富于政府,社会才能持续稳定,人民的幸福感才能持续增强。希望这些顺人心顺民意的措施能更多的推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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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为了跟新个税法衔接;
2、减税降费大环境下的举措;
3、有些税的征收成本大于税收本身,不如不征;
主要就这三点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这样那不用看,无疑对老百姓是个好消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些项目无须缴纳个税符合实际,可避免重复征收税务,惠及百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财政部网站消息称,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好!好!好!凡惠及民生的措施都应点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无疑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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