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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加速到期?
股东,公司,债权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加速到期?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加速到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首先,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对于加速到期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条件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这一条显然不足以涵盖大多数人更关心的公司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
其次,按照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如果是恶意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想要逃避债务的情形,法院基本会认定可加速到期案例。典型的案例可以到裁判文书网查询2017浙0102执异1号案件。而其他无法证明恶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既有支持也有否定。
1、否定的理由是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做限缩解释,认为仅包括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情形下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因此不可加速。且在现实中,公司如果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此时因为存在破产的法定救济途径,所以债权人应当首先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2、支持的理由则是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做扩张解释,认为该条文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出资义务已到期、且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包括出资义务未到期、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此时“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建议最好的办法是梳理清楚认缴的实际情况(是否恶意),分析债务的现实问题(有无明确证据证明资不抵债),然后搜寻相似案例做支持加速与否的比对。最后,这中间还需考虑地域问题和法院层级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加速到期是什么?注册资本能使用么?
一、概念
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是指当股东认缴的出资款的出资期限暂未届满,但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而可能使认缴股东所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有加速到期的情况呢?
二、资不抵债时不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公司出资信息已经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在公司相关信息已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解散时会加速到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考虑,公司债权人无法请求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加速到期;但是当公司主动解散或因破产而被动解散时,股东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会被加速到期,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完成实缴。
四、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吗?
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可以,但是有条件:
1.公用
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意,必须开具相关发票。
2.私用
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
总的来说,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加速到期?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其认缴承诺而言的。若股东未违背其承诺,债权人无权要求出资加速到期。
关于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法院判例是两种倾向,本人是支持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认缴制的法理在于钱尽其用,而不是股东把认缴期限设几十年,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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