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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寻衅滋事、动手打我60岁的母亲、我看见后过去制服他、我的行为算什么?
行为,行为人,随意有人寻衅滋事、动手打我60岁的母亲、我看见后过去制服他、我的行为算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有人先来我家用脚不正常的踢门,我们吓的当时都不敢开门、然后报警、此人可能是听到报警声音了,停止踢门,我父亲走到阴台窗口向下看,原来是同一小区的人、一会、我母亲下去买菜、他发疯似的过来打我母亲、我看见后、过去制服,他先动手在我头后打了我、我反击也打他、他抓住我、两人同时倒地、我在他肩膀处打了两拳、被人拉开、第二日他住院了、警察说:要拘留、两人都拘留。此人行凶是因为他给朋友做贷款担保,被法院查封了所有帐户、心生不快、过来行凶,向这样我负什么责任、我的行为算什么,他的行为算什么?谢谢你们的回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有一件非常痛苦的事、说出来望您们提个建议;我有个朋友、他跟我说:他手上有个要好的同学、想要借笔钱、他现在离婚了、正找的一个女人、他们想做生意、借上10万元,我一个、再找上一个事业单位的人做担保,绝对安全,我这个朋友是在司法局上班、他是原法院院长的儿子、他们一家人都在司法机关上班。我非常的相信他,他说啥我都信;借钱的一男一女与我签完协议后、我的朋友与他找的那个人 、两人都在担保处签了字,这笔款本来是应该通过银行转账打给借钱人的、结果我这个朋友跟我说、不要通过银行转账了、取出来现金给我就行了,你也主要是靠我了哇!我相信他的话、当时他签完字、我就把钱给他了。可是那两个借钱人不在身边,我做梦也没想到他设了个圈套,精心编造了虚假的谎言、根本不是那两个人借钱、是他用钱,最后听那个借钱的男人说、张某是骗你了、拿走钱就不准备归还了、他的外债可多了,他把钱都放给一些垃圾人了,他现在要不回来了、所以借我们的名骗贷了;结果是真的、2017年8月16日拿走钱、(借款期限是两年、按季度结息、月利息是二分)、要了无数次了、勉强的结了一万二的利息,再就分文不动了。2019年8月16日已两年多了,本息都要不上。签协议的那两个借钱人不管、说他们也没拿钱、不管;您们给参考一下、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起诉吧、他在法院的案子可多了、如果他要是耍赖不认账、说他也没拿这个钱、我又该怎么办?您们帮助我看有什么好的办法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寻衅滋事的行为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我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
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
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
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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