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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经营权,土地,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搞土地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土地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家庭经营也才能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发达国家、地区也普遍限制非农成分经营农地,如美国、日本有此类规定。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农民还没有大量转移以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式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上系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前,我国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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