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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服务几年?
文职,人员,军队军队文职服务几年?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军队文职服务几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般情况下可以到退休。重点看下述第五条。
下面介绍一下文职人员职业发展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文职人员职业稳定,发展路径顺畅,发展空间广阔。
一是培训体系。为提高文职人员可持续职业能力,确保文职人员素质始终适应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是考评机制。文职人员考核评价突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坚持靠素质立身、凭实绩发展的政策导向。文职人员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前考核等。
三是任用交流。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
四是等级调整。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五是退出政策。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障关系。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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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条例》里没有规定军队文职人员的服役年限。军队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委任制,委任制由上级任命,聘用制每五年续聘一次,只要考评合格,就可续聘,直到退休年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章 招录聘用第十六条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应当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国家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二十条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结果,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第十章 人员退出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第五十四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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