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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土地,农民,确权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说,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二是集体土地,总的来说,就是土地公有制,没有任何一块土地是私有的。但是任何一块土地的权属都是非常清楚的。
现实中,的确存在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今天老农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一是农民合法的取得宅基地的渠道被堵塞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由村集体无偿提供。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村集体要有可支配的土地,二是村集体可支配农用地可以转成建设用地。现在,第一条基本是个死结,土地都承包出去了。第二条也不容易,土地转用指标都给了城市,没见哪个转用指标是给农村宅基地的。农民没地方建房子,有的只能在自家承包地建。可是这样的房子又属于违建,辛辛苦苦建起来又被拆除了。制度造成的农民利益受损。
二是村集体对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够尊重,随意剥夺。有的村修建道路或者其他公益设施,随便就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而且不给补偿。有的村把出嫁女或者死亡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有的村把户口迁入城市的户承包地收回。村集体违法操作,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农民自己感觉利益受损,实际上属于合法的操作,比如全家户口迁出了,宅基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并不是利益受损。
对于以上的分析,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加关注讨论。同意的,给点个赞吧,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这个问题农民朋友大意不得,一定要在确权证书中务必计较写清楚,载明白,否则,日后引发种多始料不及的扯皮,麻烦事。 一,自“大包干”实行至今,已四,五十年了,现在土地确权广大农民朋友在认识,观念,意识中有一定误判,误解。有人说,土地姓公不姓私,这话在理,但与土地确权是两个范畴。 二,土地姓公,即土地所有权属国有,集体,这是现行体制的规定谁也无能改变。但是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受益权,流转等权利,依法有农民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三,中国农民,特别是老一代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恋。当下,众多80后们对土地在情感上不大痴情,这是所处的环境,时代使然。 综上所述,十九大报告说,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足见中央对土地政策坚持稳定不变的态度。 因此,农民朋友在确权工作中,要计较,寸土必争,是我的一分不让,不是我的一厘不要。 另外,不少村干部在土地确权中,有这样那样的权术,这属基层干部工作不严,不实,监督滞后问题。农民朋友关乎自身利益时要善发声,敢维权。@这里有我家 @仙鹤66 @平安8514873827039 @草原话三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说句实话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虽说土地属国有,但是毛泽东领导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使全中国人民得到解放,人民分田分地,就是使人民最大限度追求幸福的开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首先弄明白什么叫土地权属?
农民土地权属指:
标红线的文字很重要,也就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三项权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占有权就是我们知道的承包权,使用权就是经营权,收益权即土地的收益归谁所有。
有人说,这么简单的问题还需要搞得如此复杂吗?即便弄清楚了又有什么用呢?
二、我们就先看土地确权前农民的土地会发生什么?
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多少分配。
尽管土地已经分配到家庭,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农民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1、村干部私自损害集体和农民利益
一些个别村委会干部可以不与承包地农民商量,甚至连招呼也不打,就把农民的承包地每亩地以几万元价格卖给开发商,然后每亩地象征性给农民几百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城郊农村很普遍。
我老家县城附近有个村子,村长把农民不住的窑洞连带一些坡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然后每个窑洞只给农民三四千元。
还有,村里没有分的机动地、荒地、也可以不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就卖给开发商,或者村集体的山林、鱼塘等私下以最低价承包给自己的亲戚熟人。
2、地块相邻的村民之间发生纠纷难以处理
如果不确权,权属不清,地块相邻的农民之间也会引起纠纷,处理起来特别麻烦。
3、土地流转后承包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农民不愿意种地,将地流转出去后,由于承包权经营权不分,双方的权益不清,如果发生纠纷,各自的利益难以保障。
4、国家征收土地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国家征收农民的承包地,由于权属不清,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比如征地补偿费究竟归谁?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种费用,一是土地补偿费,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这笔费用归村集体,也就是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还有失地农民安置费应该归失地农民所有,但在土地未确权前,一些村干部私自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截留,然后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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