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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大部分的“商誉计提”,“业绩大变脸”的上市公司,是否应该以造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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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于目前大部分的“商誉计提”,“业绩大变脸”的上市公司,是否应该以造假重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也要分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的确存在有些上市公司刚刚IPO 上市募集了大量的资金,圈钱了就想着通过收购的形式,花大价钱去购买那些并不是太优质的资产,甚至一些空壳或是虚假资产,然后私下与对方股东签订协议,通过这种方式,大股东将社会公众投向上市公司的钱套现出去。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真的是做实业的,收购的时候充分考虑了被投资单位的情况,进行了缜密的可研分析。
但是就是因为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的改变,或者是自身运营的问题,导致商誉大幅度减值业绩大变脸。这样的情况下,并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上市公司。
所以这个问题并不能一刀切。就跟老赖问题是一样的。并不能因为不能还钱就限制他的出行,而是需要考虑是否有能力,是否主观上有意愿去还钱。将那些用着豪车,住着豪房,钱却不还钱的老赖,加入到私信执行人的名单当中。
商誉价值虚高的问题一直存在,2016年年报,商誉减值率1%左右,2017年近3%。
2018年A股上市公司商誉集体爆雷,并不是因为经济形势发生了恶化,其主要原因是2018年底证监会发布了一个文件要求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审计的时候,特别关注一下商誉价值的这个真实性。
4月底年报结束,A股市场,商誉总价值13,000多亿,累计3亿减值总额1600多亿,减值率达到了12%以上。
经过这次整顿,商誉的水分拧干了一点,但是还是会有一些老鼠屎掺杂其中。
证监会的这次特别行动,也给全体上市公司一个警告,再有类似的问题,不是调调账就可以了,可能将是以财务造假弄论处,受到法律的重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商誉计提造成业绩大变脸的行为,与财务造假,是无法联系在一起的,也不可能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此众多的企业因为商誉计提造成业绩大变脸的问题,却不能得过且过,让这些企业蒙混过关,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要知道,凡是出现商誉大减值的企业,大多存在着虚增被收购资产价值的行为,其中,不排除是合谋交易,并购双方私下达成什么承诺。如被收购方把商誉价值多支付的款项,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勾结起来,在收购完成后,私下转移一部分收购款给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知道,相当规模一部分收购是通过增发等完成的,是拿投资者的钱完成收购任务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并购双方勾结起来,就都能从投资者身上获得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监管机构在面对上市公司大幅度计提商誉价值问题上,可能不能单凭并购双方的一纸协议,而要在并购前后对双方的行为予以严格监管和密切关注,看看并购双方有没有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利益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商誉减值超过亿元的,都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与调查,一旦发现并购双方有巨大的资金往来,就应当介入调查。如果是被并购方将获得的利益分给上市公司主要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就可以五讲四美三热爱商业贿赂,以商业贿赂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所以,对商誉大幅减值问题,可以不错用财务造假来处理,但决不代表没有缝隙存在,没有一些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行为。关键是,监管机构似乎没有启动这样的调查,是否应当调查,我们认为,必须调查,而且要全面深入调查。这么多的并购案例,不可能都会那么清爽、那么干净,都会用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去收购一些并不具多少实际价值的资产。这其中,既商誉价值很高、又通过市场增发、现在又大幅减值的企业,应当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因为利益所在,财务造假一直是屡禁不止的。
从最臭名昭著的美国“安然事件”到现在的“康美两百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到底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始终没有个结果。
不管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这些年的问询函,是实打实地让投资者看到了诚意;这些年,也不乏有很多大的会计事务码,收到罚单。但是,还是有很多公司选择铤而走险。
原因是多方面的。
1、造假成本比较低。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比起从造假中得来的利益,罚款可以说是不值一提。
2、审计机构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纠葛。 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结构,本应为投资人负责,出具可靠的审计报告。但是,在投资人、管理层、审计机构三者的关系中,是公司管理层请来的审计机构,是公司管理层决定要不要给审计机构付钱,付多少钱。 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合作”太容易了,独立性难免就要打折扣。
3、小股民的无能为力。即便知道公司有财务造假,小股民维权很复杂。虽然可以要求索赔,但真正成功的极少,比如长生生物和万家文化,到现在应该都还没有最后的定论。
也因此,的确有声音呼吁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让市场健康发展。
至于“商誉计提”,和财务造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誉是重组收购中的溢价,是公司正常的经济活动。2018年商誉计提减值,是属于公司正常“财技”的范畴,只要有合理的减值测试数据作为支撑,是无可非议的。当然,也不乏有公司利用这次集中暴雷的机会,一次性把商誉进行大幅减值,让以后年度可以甩掉商誉的包袱“轻装上阵”。但这不是造假,而是财务估计的艺术,是需要投资者在看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时,重点去甄别和判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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