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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如何认定?
合同,债务,债务人当事人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当事人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如何认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我是孙赫律师,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般现实情况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在到期不还给债权人钱后,这所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了,法院会将案子作为民间借贷的案子审理。而且这个合同涉及到流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因此关于将房屋买卖的条款会判定无效。
如果债权人想要达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想要得到对方的房子的目的,其实可以和债务人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民间借贷合同,一个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最关键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房屋的价款就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连个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债权人的目的就能达到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会根据双方陈述结合具体的证据来依法认定实际的法律关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纠纷中,核心还是要看证据和合同履行,同时如果还涉及担保人的,需注意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院会以民间借贷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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