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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施行下,被害人谅解是否应纳入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案件,情节刑事和解制度施行下,被害人谅解是否应纳入法定量刑情节?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此,根据国家的赔偿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我按照每年10%递增率累计计算了赔偿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三十年,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至十六周岁,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抚养二十年,合计三十四年,按照赔偿规定除以法定抚养人2,的确,我们是有抚养义务,对此在跟医院谈的时候就说了,当时说不想要求具体赔偿,到希望女儿今后实际需要的治疗康复和我们共同抚养费用由医院按照实际支付即可。按理,由于女儿的实际情况,我们夫妻照顾都非常累,以致别人都说,换做好带的十个都比她一个好带。尤其现在,动不动就哭,还总是让抱着,两岁五个月了,正常孩子一岁左右就能懂点事了,可是女儿这样还仅仅是开始!如此说来责任,是不是该由责任医生负担我们一家的生活呢?合理却不符合规定。就此,我所谓合情合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年递增率累计计算出来的八百五十万赔偿诉求还是未知,更别去想不着边际的生活费了。
追究刑事责任是肯定的,但绝非目的,生气是一方面,事实毕竟存在,再就是医院根本不把这当回事才是关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刑事还能和解?别开玩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刑事案件也能拿钱和解减刑?有钱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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