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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公司破产清算最快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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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公司破产清算最快需要多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现在是全民创业的时代,但是成功是很难的,有相关数据显示,几乎有90%的公司都以倒闭而告终。那么,清算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一、破产清算流程
破产清算流程基本上是这样的,成立清算组-清算并处理公司财务、债务、债权-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清算结束,办理注销。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如果要破产,第一步肯定是成立清算组,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自行清算的,由股东自身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指定清算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
2、清算并处理公司财务、债务、债权。
清算组建立之后,要从公司原控制人手里接管公司,接管的内容主要有公章、账本、凭证、合同书、协议书、职工花名册、企业权利凭证和其他有必要提交的企业资料。
清算组接管资料之后,要对公司财务、债务和债权进行清算,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公司财产、设立清算账户、清算公司债务、进行债权登记、结算公司未完结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参与司法诉讼、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
3、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
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出清算方案,并将清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清算方案通过之后,清算组便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执行,一般内容包括支付清算费用、结清职工工资和社保、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财产,那么还需要处置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之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出清算报告,并将清算报告提交董事会(国企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机构予以核准之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破产清算最快需要多久?
破产清算的时效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因为企业破产清算是非常复杂的事情,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清算出来。
这里我们只能一个假设,假设一个公司财务情况非常简单,只用切必须用满足法律要求的时效就可以清算结束。在这样的前提下,自行清算最快的时效应该是120天,法院指定清算最快的时效应该是277天。
1、自主清算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公司打算破产的,应该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自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一过程最长105天。
总计为120天。
2、法院指定清算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属于民事案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有异议的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应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日。这个过程最长是三十七天。
法院受理之后,五日内要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要在十五日内将公司资料报送到法院。如果不受理,也要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要在十日内提起上诉,这个过程最长是三十五天。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这一过程大约为180天。
总计为277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坐标上海。
破产清算流程大致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 申请主体
当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自身、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有权申请公司破产。
三、 申请材料
申请破产,申请主体应当向法院提供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 破产清算流程
(一) 法院受理
1.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后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破产,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 指定管理人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三) 债权申报及审核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债权人会议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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