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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金融产品多,理财产品也多,有几种类型?各有什么特点?
风险,存款,理财产品现在金融产品多,理财产品也多,有几种类型?各有什么特点?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现在金融产品多,理财产品也多,有几种类型?各有什么特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理财产品最简单分成债权和股权两种。
债权就是约定了期限和利率,和企业经营无关,赚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股权是随着标的的经营状况获取收益,赚的是资产的风险价值。
作为一名从业13年的理财师,我经常用的配置方法是流动性配置法,就是越快要用的钱就要放到越安全的资产里。第二张图显示了不同期限下我们可以选择的理财产品种类。
我有专门的课讲过相关话题,欢迎收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投资性质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而所有理财产品,都是投资人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所投资金进行管理,收取回报并支付一定报酬。
理财产品都有一定风险,比如有人认为,固收类产品,以银行、国券等利息、利率收益为主,没有风险。
好吧,就以此为例讲一讲。2018年4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已明确所有资管产品都要打破刚性兑付了。比如该指导意见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一般的固收类,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P2P等。
在笔者看来,固收类理财的风险分为民事风险与刑事风险。
一、固收类理财的民事收益风险
银行存款是国家最基础的储蓄形式,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存款利率可以浮动,现有的股份银行、商业银行、民营银行,政策也被允许破产,由此可知,银行存款的风险正在加大。相关规定,来自于存款保险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同一家银行存款不超过50万的部分可以获得保险机构的赔偿,超出部分需通过后续银行资产清算得到赔偿。注意,这里的50万,是某一家银行包括定存和活期在内的全部存款。
国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债务违约的可能,主要依赖国家整体经济状况。
结构性存款严格讲并非存款,而是一款理财产品,一般部分或全部保障本金,风险低,但资金有锁定期。
银行理财是传统的理财方式,实际是银行拿储户的钱进行投资,目前国家已叫停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所以目前能购买的都是浮动收益类产品。风险水平和货币基金差不多。
货币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主要是机构用散户的钱投资于国债、票据或银行同业存款等二级市场,风险包括投资标的自身的风险+机构投资操作的不确定性,以货币及其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虽然从未出现过亏损的先例,但也没有机构会给出绝对保本的承诺。
P2P,没错,去年爆雷潮中听到最多的P2P,就属固收类产品。而且因为P2P平台投资没有门槛,其吸纳资金规模往往可以达到海量级。比如去年的善林金融,涉及金额600多亿(善林金融包括线上P2P和线下P2P,线上比如幸福钱庄,线 下为政信通)。
二、理财产品的刑事法律风险及规避
理财产品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基金公司、P2P平台从业人员,尤其总经理、股东、行政高管(比如笔者办理过的善林金融、北京诺某资产债盈宝),实务中,财务人员、理财师也可能卷入其中,比如北京国某基金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等。
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集资犯罪,现实中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怎样避免非法集资法律风险,首先要弄明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构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非法性,即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开性,通过推介会、座谈会、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形式宣传,实务中,甚至经过朋友转朋友、亲戚转亲戚方式的“口口相传”也被认定为公开宣传。
利诱性,即以高出银行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注意,只要有关利率高出同期银行利率构成。
社会性,即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实务中,向非具有相对稳定社会关系人员吸收存款即构成。
就笔者经办的大量非吸案看,上述认定标准相当宽泛,导致私募基金、P2P平台从业人员成为非法集资犯罪高发人群。但是规避风险仍是有迹可循的。
怎样规避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第一,私募基金吸收投资中,要遵守相关投资金额、投资人数限制,如果拼凑投资导致实际投资人数超过200人或50人的(具体视基金类型而定,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基金,人数不超过200人,其它不超过50人),实质仍违反了穿透审查要求,在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规的同时,也会直接被认定向构成前述社会性,即认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进而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不能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推送投资信息。注意,现实中通过茶话会、组织外出参观考察、“会销”、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基金公司公众号文章(包括在售基金内容),都会被认为是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吸收存款信息,而被认定为符合公开性的特征。
第三,向出借人核实资金来源,发现出借人有从他人处借款出借的情况,应中止相关投资协议、借款合同。因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借款人吸储行为会被认为构成社会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别的我不知道,我们公司的理财回报率在12%-15%,是很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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