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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款人于借款人的道德?
货币,借款人,利息关于放款人于借款人的道德?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一边叫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边“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到底谁对谁错。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从借贷的本源说起。借贷活动是在自己产品有了剩余之后,需要调剂,产品被赋予商品属性后产生的。开始时,是物与物的调剂,当双方多余物品交换时,不能同时换交对方,或交换双方认为用于交换物品不等价需要找零形成赊欠时,物的借贷产生。货币出现后,互相再交换调剂时,通过货币进行。当一方不急于换成物品时,即产生货币结余。而另一方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基本生活物品短缺,向有货币结余的一方借入货币,换回生活用品,等自己生产产品换回货币归还于借出方。开始,仅仅是为了生活而调剂余缺,没有利息。战国时期,放款取息已经成为普遍现像。
到了现代,除银行这种经营货币(货币的买入,即存款业务。货币的卖出,即贷款业务。通过对买卖商品的双方价款清算,占用货币时间价值,即结算)的特殊企业经营外,一些民营机构,甚至民间,调剂货币余缺,并从中获利,就是民间借贷或网络借贷。当中介人收取利息较高,超出国家标准时,即为高利贷。
必须肯定,借贷的出发点和初衷,是为了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困难和生产经营需要,为了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社会进步。无论是银行还是借贷平台,甚至是民间借贷,他们的初衷必须肯定。
必须遵守的法则,就是有借有还,诚实守信。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是自己的钱,还是中介机构拿别人的钱,他都是以偿还为前提才会出借的。因为,他们不会为了获得的利息支付承诺而连本金都搭上。
必须说明和谴责的叁种不良现象。一是不知死活的盲目借钱。自己有多大能力,能创造多少价值,全然不顾,不管是否还得起,反正去借,攀比别人的消费,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二是,不顾对方还款能力情况,诱导超前消费,诱导借贷,甚至以手续简单,下款容易,无需抵押担保,让蒙冬青年,还未走上社会挣钱,即背负沉重债务。三是,在诱导贷款后,还不起时,不择手段清收贷款,搞得有些家庭,有家难回,甚至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必须澄清和坚守的底线。一是,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估计自己实力,不用借来的钱搞风险投资。二是,诚实守信。有借必还,一诺千金。崇尚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还清债务的诚信精神。三是,不要攀比,有多大能,做多大事,不要超过自己承受能力去消费,投资,否则,害己、害人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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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里所说的“放款人”定义不够明确,我把它定义为个人放款人,甚至可以说是放高利贷的人(个体),不是银行。而借款人也是个人。基于这样债权与债务的两种人所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背后的道德问题,我的看法涉及几个方面:1.放款人如有放款利息,其高利息率应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或按双方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时如额归还,这是基本道德。2.借款人借款到期,有钱不还,属于赖债不还,这属于不道德问题。3.借款人在守信用、有借有还的前提下,如遇天灾人祸,无力还款,这属于不可抗力,而且有证据证明,这不能视为赖债不还。对于这样的情况,放款人不能逼债,这是道德问题。《道德经》第七十九章:“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其意思是圣人即使手执债权契约,也不会向债务人索回债务。有德之人手执债权契约,也不会强行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无德之人手执债权契约,就像是掌管税务者收税一样对待。这个道理启示我们,像上述第三种情况的,不能逼债,这是道德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高利贷是国家禁止的,放款人一般都涉黑,至少涉恶。借款人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普通百姓更是去惹不起,放款的看到你软弱可欺,甚至利滚利,暴力催收。既还不清债,也惹不起人,宁死勿沾。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息虽高,但高不了哪里去,一般两分封顶。当然非急需和短借最好也不要去借,否则上法院你也得还,还不起就成老赖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谋我高额利息,我谋你的本金,只是看谁强过谁,高利贷,高回报,高风险,这道理高利贷者不懂?本金收不回,认吧。如果债一放出去,本金利息都能及时收回,高利贷也轮不到你去放,十四亿人都会去做高利贷生意,你又算那根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两者的道德在于: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放款者应摆好助人为先,获利在后,两者兼而有之的心态。两者缺一不可,顺序不可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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