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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评吴秀波事件,就道德上谴责吴丧失诚信,陈丧失契约精神,对此广大网友怎么看?
契约,敲诈勒索,法律李国庆评吴秀波事件,就道德上谴责吴丧失诚信,陈丧失契约精神,对此广大网友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来自李国庆的微头条——吴陈风波,我的拙见:1,法律不该认为是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而是分手费或封口费的民事纠纷案件。且今后以曝光名人隐私而索要金钱都不该列为敲诈!呼吁立即释放陈女士。2,法律上,积极核查吴,陈税收。3,强烈谴责陈女士丧失契约精神,呼吁法官不支持她的合同之外索要并对违约给予处罚。4,道德上谴责吴出轨小三!包养!尤其谴责丧失诚信,让公关公司就有小三事实对全社会撒谎。5,道德上强烈谴责陈女士破坏婚姻及奢靡炫富。6,要求吴就撒谎而道歉。7,在吴诚恳道歉后,请社会增加宽容度,给吴改过机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李国庆的评论完全是胡说八道。
法律是刚性的,不是感性认识,以暴光为前提的谈判结果理论上就是敲诈勒索,对违法犯罪或者负面影响暴光,是每一个有正义感的公民应该做的,但不能以获利为前提,否则,法律将成为敲诈勒索者的工具。
说吴陈之间的丑恶协约为契约精神,是对契约精神的误读。
契约精神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出来的乡规民序,是大众尊守的公德精神,应该不包括违法犯罪的肮脏交易。
吴秀波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出轨本来就属于违法,违背公德。为了遮掩自己的丑行,与人达成的分手协议不会被法律认可,大众也不会接受,只能从法律层面去解析是否违法或者犯罪。
陈姓女子丧失人伦,明知吴秀波有家室,为一已之私。心甘情愿给人当小三儿,自己的私欲得不到满足时,以暴光为前提威胁吴秀波付巨额分手费,当小三儿已经违法,要巨额分手费显然已经犯罪。
我们要认真分析巨额分手费的构成,就是陈姓女人的体重等值为黄金,也要不了数千万的分手费,不能说吴秀波宠幸过的女人身价都必须与其等值。
就好比一碗价值一千元的粥,有人威胁说你给我五百元,否则我就给你粥里面放一坨屎。
我们承认,从经济学理论而言,给五百元还是赚了,因为一坨屎下去你的粥一分钱都不值了,但你不能说你那坨屎就值一千元。
原则上屎与粥混合则一钱不值,但二者没有必然联系,粥是粥,屎是屎。
吴秀波在娱乐享有极高的荣誉,身价数以亿计,但不能概括为与吴秀波睡过觉的女人也必然身价数以亿计,所以,陈姓女子索要巨额分手费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认为李国庆评吴秀波事件还是比较客观,俩人同居七年虽没有结婚,女方要点分手费无可非议,这完全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况且双方还有合同协议,如果是女方要的超出合同协议。那确实是女方丧失契约精神,能不能构成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那是司法部门定性的事,但女方丧失契约精神,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吴秀波出轨包养小三,对妻子不忠丧失道德诚信,必受舆论的谴责。在一方面同居时的花销双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现在互相揭底相互伤害确实没对大意义,好聚好散,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既然错了,那就应该承担过错,而不是把过错推到别人身上,都是成人谁都要为自己行为负责。尽快了此事,不要再扩大,扩大对谁都没好处。此事件我估计吴秀波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小三索要的数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吴秀波根据(三)被害人谅解的,还是能撤回起诉,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毕竟七年的地下情,把对方送到监狱确实不合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唉,吴秀波确实渣的可以,一位年少妙龄女子,用了7年时间陪你,你不感恩,却将人送进监狱,确实混蛋的行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头条最好少上点这些闲言杂语,老是出轨,小三什么的,看都看烦了,要按我老太太的观点,凡是背叛家庭的男人都不许在文章版面上出现,这样不管是炒作还是谴责都不理他,没有市场就少些污垢,那些做小三,破坏人家家庭的就是破坏社会的安定,都派出干比较辛苦的工作,那样她就没有闲心去想怎么找富翁了,有谁看见过,非常辛苦非常贫穷的男人有千娇百媚的女人纠缠不休的?以后少宣传这样的付面丑闻,所有的有良心道德的人都来抵制这样性质的人和事,我们的社会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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