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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行为,行政处罚,视频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对于曝光者其实是做了一件好事,可他得到了什么?先是受到了行政处罚,然后再丢了饭碗!#虐童曝光者找工作# 我们的社会不能这样对待一个做了好事的人!任何一件社会热点事件都有其社会示范效应。
俗话说:好人有好报,可当他做了一件好事,连饭碗都丢了,以后谁还敢去做类似的事情?我们知道曝光者的确违反了法律,但是,违法者也有不予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不是机械的公式简单的想加,每一个个体和条款都藏着温暖滚烫的人心,让社会有温暖,让法律有有温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发现很多朋友都犯了同样的错误,过度强调实现正义的目标,而忽视了手段本身是否正义,仿佛只要目标正确,手段是否正确就可以被忽略不计。
我们非常有必要搞清楚的一件事是,向公众媒体披露未成年人被害的视频,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还是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结论是确定无疑的,这种视频被扩散的后果,只能使未成年人遭受更为强大的环境压力从而影响其成长经历——王华礼先生还是一位长期从事儿童教育的从业者,我不知道他是否清楚,没有受害者希望自己被害的事实广为人知,而所谓的舆论支持,实际上会给他们打上“被害者”这一终生烙印,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这也是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何况王先生获取视频的手段本身就是非法的,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追究,那么假借正义之名的恶行,就不会得到惩治,最终“正义”反而成了害人的武器。
公众对于“正义”的认识浅薄之处在于,往往只关注理念,而忽视实际的效果,而事实上,采取非法的手段——注意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某些正常情况下非法的手段并不非法,比如说除了向媒体披露没有其他途径——只能使正义受损,不能使正义获得维护。
为什么法律高度强调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总在结果之前,只有用正确的方法才能做出正确的事情,而采取错误的方法,即便得到眼前的收益,也会同时制造长期的隐患,朴素正义观是有害的,因为忽视了实现正义的多维度条件,将正义变成了狭隘的眼前利益,就在这件事上我们看到,公众普遍关心如何对于虐待孩子的父母如何加以惩治,却忽略了,更重要的事情其实恰恰是如何帮助遭受心理创伤的孩子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这无异于混淆了问题的主次,惩罚害人者不等于拯救被害者,而后者其实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对于非法获取、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惩罚,而企业是否应当解雇王先生,要看雇员是否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而更大的问题其实在于,王先生应该反思自己行为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因为得到了吃瓜群众的一时关注而沾沾自喜。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一家什么垃圾公司?离倒闭破产的时间越来越近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起案件当中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私下获取他人家中网络摄像头账号及密码;二是将获取的视频发布在个人公众平台。
单单从两个行为看,很显然第一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尽管王华礼将录取到的虐童案件视频发布出来的目的是好的,希望相关部门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但是这并不能抹掉其窥探他人隐私,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
倘若王华礼的行为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试问谁能够保证我们的隐私?现如今宾馆内针孔摄像头泛滥,个人隐私网络一览无余的今日,谈到隐私的保护,可谓是谈私色变。而且客观的说王华礼在获取虐童视频的同时,必然还涉及到其他非虐童时间段的视频,即便对于其发布虐童事件视频责任不予追究,那么其本人获取的其他视频行为是不是该予以惩处?
不能因为其目的是好的,就去鼓励这种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存在,就好比即便是碰到了杀人犯,强奸犯也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且不能动用民间正义个人对犯罪分子动用私刑,这本质上也是不合法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有类似之处。
所以这件事情当中我们也应当学会,行侠仗义的尺度应当限定在合法范围内,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应当控制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才会被鼓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举报者救了小孩,干的是一件好事。但,警方处罚的不是举报这个行为,而是其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没毛病。
为什么说通过破解摄像装置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违法,涉嫌犯罪呢?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十分严重,个人信息安全也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快成为透明人,国家立法机关意识到这一点之后,通过立法严惩侵犯我们隐私的人,这本身就是正确的。那么,通过破解摄像装置头就他人隐私的行为在立法上是怎么定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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