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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行为,行政处罚,视频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1月3日上午11时,深圳虐童举报者王华礼被所属家政服务公司通知解约,并因非法获得安装在家中的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做出出行政处罚。在11天前,王华礼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深圳市西乡街道女童被家暴视频,该视频经网络发酵,引起热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怎么看,本人实在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
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不是说我认为举报者偷窥他人的做法对!
事怕颠倒理怕翻!
我们是否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这个举报者的举报,那个被父母虐待的小女孩现在是否还生活在无尽的黑暗阴影之下?大概率会是这样吧。(人们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知小女孩的处境,甚或有的人知道了,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是人们希望看到的吗?不是。
一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他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他需要不需要举报?当然需要,没有人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而这个人如果举报,他也面临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要不要举报?法律要求他举报。
举报者面临的处罚结果,会不会导致阻却社会上他人因为本身行为有瑕疵而不敢在有人需要的时候站出来的后果?有可能,而且很有可能。可人们一旦被这种理念左右,就会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了,这是和谐社会需要的吗?不是。
社会上对老人摔倒后“扶与不扶”的讨论,本身就是社会道德的倒退,一种恶果的存在必有其社会基础。
执法者的理念应该是怎样的,不能让这个人因为担心自己的被处罚而对更大的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因为那样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举报者被辞退,还要被行政处罚(拘留),单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错。
可还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有。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条就可以适用。
法有限而情无穷!
对举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一定的宽容,也是对被虐待小女孩事件处置的支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制史上的终极问题,即可以用违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吗?下面,我就简单论述一下这个问题。
去年12月22日,一段疑似虐童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小女孩多次遭到一对成年男女推搡、摔打、脚踹、撕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场面令人十分揪心。
随后,深圳警方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这对父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与此同时,该视频发布者王礼华也同样受到警方传讯。经查,该视频是王礼华利用非法获得的虐童父母安装的用于监管子女的摄像头的账号密码,在有关云平台上登录下载并编码发布的。
也就是说,王礼华本人也构成了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更何况王礼华本人事先并不知道这家人具有虐童行为,那么他偷看这家人监控视频的初衷就让人怀疑。
因此,整件事情概括起来就是这样的。王礼华进行了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并在偷窥过程中发现了他人虐童的犯罪行为,然后将其犯罪证据公之于众,当然同时也是他本人的违法证据。
如今,虐童父母已经被刑事拘留,今后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而王礼华本人也因此被警方行政处罚。绝大多数人都对王礼华感到不平,认为他明明是揭发犯罪行为的英雄,怎么反而被行政处罚呢?但是我要问大家一句,一个人揭发犯罪的立功表现,能够抵消他本人的违法行为吗?毕竟他偷窥他人隐私确实属于违法行为。
更进一步我想问大家,一个人通过犯罪行为制裁了另一个犯罪分子,那么他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既往不咎吗?比如甲故意杀害了乙,事后证明乙强奸过丙,那么我们能因为甲间接上为丙报仇惩罚了强奸犯,就因此对他既往不咎吗?
显然上述结论是无法成立的,毕竟执法权由国家机关统一行使,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也许大家觉得王礼华偷窥他人是很轻微的,不值得这么上纲上线地加以讨论。但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开此先例,以后谁都有借口违法犯罪了,只要能够找到受害人的犯罪证据就能免责。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秩序就完全崩溃了。
最后,我引用马丁路德金的一句名言:“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周兆成律师:善待深圳虐童视频曝光者,方可彰显法律的温情!】#虐童举报者遭公司解约# 不久前,深圳虐童视频的曝光者@王华礼 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今天又获悉其被所在公司开除。我们知道警方处罚理由是曝光者是通过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他人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对于曝光者的处理,很多网友表现出不同的观点。作为律师,我认为网络曝光家庭监控视频的方式虽然欠妥,但其遏制虐待犯罪的善心可鉴,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可阻却其犯罪性。即使退一万步说,曝光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必须适用《治安处罚法》。我们认为警方也可以对此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该情形有以下几种:其中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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