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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取消最低价中标,你怎么看?
最低价,采购,承包商政府采购取消最低价中标,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低价只是一个判断的标准,它还一个前提就是供应商要满足采购文件的其他技术、商务条件要求。在我感觉,技术商务条件设置合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对于电脑、打印机、汽车等通用的、市场规划比较统一的设备,完全可以用最低价中标。所有的规则都有它的两面性,不好的不是规定本身,而是执行规划的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了大多数评论,觉得自己还是不要评论比较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要从以前的查下,肯定有大量的腐败案浮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政府采购法》对不同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分别作出规定,其中最低价中标法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将最低价中标与质次价廉联系在一起,最低价中标真的如此吗?
一、最低价中标的前提条件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竞争性谈判、询价二种采购方式才能以最低价中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公开招标(采用最低价法)采购方式才能以最低价中标。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招标(采用最低价法)并不是简单以最低价为标准,而是投标人首先要满足采购人所提出采购需求,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确保在符合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下,价低者中标,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
二、最低价中标的弊端与分析
现在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集中反映在质量较差产品对优质产品的冲击,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认为我不差钱,就是想买到好的产品,应该说,这是采购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毕竟,采购人不能花钱买次品。这种结果也将对扶持名优产品,打造精品工程带来巨大冲击。分析其产生原因:
一是适用范围不当,由于最低价中标以采购需求标准化为前提,因此标准化的货物类适用于最低价法,而服务类等难以量化采购需求的项目不适用。
二是采购需求制订不准确、不详实、不完整。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采购需求没有细化,指标过粗,没有充分体现出采购人对所购产品的技术要求,造成所投产品在性能指标上缺乏可比性,质次产品易中标。
三是评审质量有待提高。对采购需求理解不透,评审过程中,对各项技术指标,特别是实质性要求没有进行详细审核。
四是验收把关不严。采购人在验收时,没有严格按采购文件对所购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核验把关,没有严格按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履约条款。
三、如何用好用活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是提高采购时效,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方式,但同时这种方式由于操作不当,也会出现上述问题。为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充分理解并运用好最低价中标原则。
一是对标准化产品的采购项目可以放心使用最低价法(例如电脑、打印机等)。
二是采购需求应合规、完整、明确。要进行充分市场调查,明确质次、质优产品的区别,掌握市场行情,在制订采购需求时,应尽可锁定所需产品的性能指标。
三是加强评审过程管理,采购人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监督、辅助评审专家认真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准确把握技术指标要求。
四是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合同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能走形式,产品数量、质量、合格证书、测试等环节验收必须要到位,与采购需求不相符时,必须按合同约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合格产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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