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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起诉中国公司盗用《三国志》游戏,并且胜诉,为什么我们的知识产权掌握在日本手里?
游戏,公司,中国日本公司起诉中国公司盗用《三国志》游戏,并且胜诉,为什么我们的知识产权掌握在日本手里?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日本大型游戏公司光荣特库摩游戏公司(KOEI TECMO GAMES,简称光荣)起诉中国企业发布该公司的人气在线游戏《三国志》等作品的盗版、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中国当地法院获得胜诉。在诉讼中,被告北京三鼎公司在网站上刊登声明称,为什么陈寿所著《三国志》的著作权在一家日本公司手里?还指出《三国志》是中国的历史书,并主张,我们中国的游戏公司应该想办法拿回来。对此你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三国志》作为一款存在时间很长的三国策略型游戏,至今也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该游戏的开发公司是日本光荣公司,后来和制作《未来战士》、《忍者龙剑传》的TECMO合并,就是现在的光荣特库摩公司。
《三国志》是光荣公司的起家游戏,当年开发初代的公司高层,据说是一位女企业家,她看到了三国题材在日本和东亚的流行和受欢迎程度,果断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制作,结果《三国志》一炮而红。此后在多种游戏机上移植,包括红白机、超任、PS、土星、PC等等平台,都有《三国志》的作品。
在当年,世嘉公司、南梦宫公司都有开发过相关的题材,但是最终没能撼动《三国志》的霸主地位。我国台湾的公司也开发了《三国群英传》,这款游戏以前也非常受欢迎。
《三国志》是一款策略游戏,多达几百位的角色,大量的武将头像,个个非常传神,栩栩如生。游戏的系统非常复杂,如果没有认真去研究,恐怕连入门都难。我想该游戏的核心专列应该是游戏的系统与玩法,还有大量武将的头像,而不是三国这个题材。所以,如果有哪款三国游戏“借鉴”了这些系统和玩法,非常大可能就构成侵权了。
对于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包括诗歌、古文、小说,目前都在全世界范围内流传,这些先贤早已不复存在,所以这些智慧结晶是没有版权保护的,而且我们的先贤也希望思想能够惠及世人,我是这么理解的。
外国人可以翻译《老子》、《论语》等古文,而不需要等到中国人允许。相仿的,外国人也可以开发《三国演义》、《西游记》、《红楼梦》、《水浒》或者《封神演义》等题材的游戏,也可以生产相关题材的动画片、影视剧。
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对题材的二次加工能力,你所理解的玩法才是你的专利,独一无二的,把它做出来,呈现出来,并且申请专利。我们自己做到了,同样不允许外国的公司“借鉴”,这可能是我们应该好好努力挖掘创新的地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内游戏厂商做的游戏都是充钱 充钱充钱~~至于什么游戏体验对他们来说不重要~只要充钱能牛逼~~就会有人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日本公司起诉中国公司盗用《三国志》游戏,并且胜诉,为什么我们的知识产权掌握在日本手里?
日本大型游戏公司光荣特库摩游戏公司(KOEI TECMO GAMES,简称光荣)起诉中国企业发布该公司的人气在线游戏《三国志》等作品的盗版、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中国当地法院获得胜诉。在诉讼中,被告北京三鼎公司在网站上刊登声明称,为什么陈寿所著《三国志》的著作权在一家日本公司手里?还指出《三国志》是中国的历史书,并主张,我们中国的游戏公司应该想办法拿回来。对此你怎么看?
对于此问题,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三国志》明明是中国的东西,怎么现在我们自己使用反倒是侵权了呢?力源律师这里要跟大家谈谈著作权,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时产生,保护期限为作者死亡后50年。《三国志》是中国古代纪录三国时期的珍贵文献,由陈寿所著,
陈寿(233年—297年),字承祚。巴西郡安汉县(今四川南充)人。三国时蜀汉及西晋时著名史学家。太康元年(280年),晋灭吴结束了分裂局面后,陈寿历经十年艰辛,完成了纪传体史学巨著《三国志》。此书完整地记叙了自汉末至晋初近百年间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全貌,与《史记》、《汉书》、《后汉书》并称“前四史”。《三国志》像这种IP都是无限使用的,因为作者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或者他的作品以前也没有正规的现代社会的出版之类的,其实就是古代的书籍《红楼梦》《水浒传》包括一些国外的有一定年代的小说文献等等,这些都属于公众资源,都是可以被拿来使用的,不属于任何人。
另一方面光荣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是人物美工设计的著作权,并不是依靠的是《三国志》这个IP赢得胜利的,《三国志》人人都可使用,而光荣旗下游戏《三国志》中的玩法还有美工这些是现代社会后天创造的,是受到现代社会法律保护的,而国产《三国志:汉末霸业》大量抄袭,最后多次修改还道歉了。玩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是主流的司法态度。不过也有个案是特例,在《花千骨》和《太极熊猫》的那场官司,法院认为:区分游戏作品中相应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 民事判决书 司法界对此产生了很多的争议,所以,我个人认为,玩法虽然未必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抄袭的过分了,影响了公平市场竞争,还是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惩戒的。
在网络游戏风靡的今天,互联网上、手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游戏,其中不乏各种形式的抄袭、模仿,如果在游戏中,其余厂商“引用”了你的实际设计成果,如人物建模、画面UI、音效人声等具体可感且被广泛认可的智力成果表现,是可以被法律界定为抄袭的。然而,游戏玩法、叙事表达手法、镜头机位的运用再加之超越游戏内部的层级概念,诸如“云游戏、大数据、AI技术、区块链”等更是没有明确的版权归属,但微软、谷歌、苹果等一众巨头还是玩的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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