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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员工在本行贷款到期还不上,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却要求担保人偿还,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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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如果银行员工在本行贷款到期还不上,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却要求担保人偿还,这样合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答:完全合法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注意不是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题主所银行要求担保人先偿还贷款,而不先要求借款人(银行员工)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实现时,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选择“哪个杮子软捏哪个”的债权实现方案,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先执行本行员工,扣发工资还贷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的。
前面有人回答了,也列举了担保法相关条款。补充一点:
你履行保证责任代偿了银行贷款后,你可向借款人追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银行员工在本行有担保贷款,临近到期……无力偿还。这里有两个关键词:银行员工、临近到期。题主可能关注的是借款人的“银行员工”角色,但从法律角度看,在借贷关系中“银行员工”也是借款人,和其他借款人没有任何区别。但法律需要关注的是“临近到期”也就是贷款没有到期。贷款既然没有到期,银行就没有权力强制裁留扣收借款人资产。至于题主说“银行帮肋借款人把股权转给他人”,从制度上讲银行只是办理了一笔正常业务,如果是其他客户去办,银行同样不能拒绝。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并无违法之处,即使担保人明知借款人和银行合谋,也难以找到证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由于存在事实担保合同,银行要求担保人还款确实合理。
另外,在借款过程中,借款人是否为本行员工,并不对这个过程有实质影响。
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履行偿还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是借款人,当借款人无力履行时,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担保人有证据举证借款人有能力而故意不偿还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邀请,以上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本人仅作简要回答(仅供参考)
首先职工所在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合规。银行人员贷款有限制,一是金额的限制,各家银行会根据员工的收入情况设置贷款金额的上限;二是有负债的限制,部分银行会将申贷员工的对外担保与本人申请贷款合并考虑,规定申贷加对外担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三是用途的限制,任何银行都不能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员工贷款的用途也必须明确,银行员工是禁止经商的,生产经营不能作为用途,一般用途是装修、婚嫁、医疗等等消费类的。(关键字:限制、限额、用途有限)
其次,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是否合规。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这样的担保风险很小的,如果违规这就可能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比如是否内外勾结、违规担保等
最后,如果担保人或担保公司违规担保,银行自然为了避免损失首先要求担保人偿还。但是如果担保人或公司合规,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却要求担保人偿还,不合理且欠妥当。(电话催款也是有效措施之一,何况还有工资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当然是合法的。
担保分为三种,一保证,二抵押质押等,三连带责任。
估计楼主问的就是第三种或者混合二三种的担保模式。
借款人归还不了到期债务,银行有选择权,向借款人、连带责任担保人、抵质押等担保物权人主张权力。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先予承担代还责任,之后连带责任担保人则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至于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主张权力,主张权力后能否收回,能否查封到借款人财产,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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