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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心证裁量权”受什么条文约束?
法官,主审,社会法官的“自由心证裁量权”受什么条文约束?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法官的“自由心证裁量权”受什么条文约束?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受给钱多少裁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涉法涉诉案件中能够发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官职业伦理与错案责任的价值联系
行走的天空之城
10月28日
法官错案责任与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有着逻辑上的联系,也有着价值上的联系。
首先,法官专业能力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外在要求。
对于法官而言,实践中的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技能,既需要掌握庞杂的法律法规,理解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又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知识、同理心以及庭审技巧等,不止是对法律的熟捻,还需要实践的贯通。
专业能力不论法官的主观恶性,而强调其外在的专业素养,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即使不具有主观恶性,却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导致违法审判而案件出现错误也就产生了责任。
其次,独立和公正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
法官的工作主要面向是诉讼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和诉讼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自我内心要求的时候,独立公正的审判是最根本的准则。
更深层的体现是法官表现出来的道德素养值得人们信赖,法官中立不偏不倚的地位是诉讼当事人信赖法官判决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现实状况并不太乐观,部分法官的司法腐败或者道德败坏等行径让法官群体蒙羞,司法公信力遭遇重大滑坡。
——转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无原则地随意认定事实,而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内,相对于某一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几个不同的选项,法官选定任意一个都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因此,法官在依法自由心证时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但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不能违反社会道德,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最高院在前天有位领导说:民事判决书要充分考虑人们的行为习惯。这就是说,虽然法律授权法官可以自由心证,但是,法官自由心证时不能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善良行为习惯!
南京彭宇扶人案的主审法官就是采用自由心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扶人者彭宇,这是要彭宇自证无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撞人而扶人是基于社会道德自发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从逻辑上说,自己没干的事是自己没有办法证明的。主审法官就是这样套牢了彭宇。主审法官也是因此而遭到社会的唾弃!这就是说,法律授予了主审法官的举证责任分配权,可主审法官在行使举证责任分配权时违背了社会道德,违反社会善良人士的行为习惯,因此主审法官被载入了中国法治的历史史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受个人道德水准限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非常有用的一种裁决方式,法律条文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案例,这就要求法官具有判案的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官,不存在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存在释法说理,也就是法理。量刑尺度是有限的,不是自由化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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