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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社保不带追缴,对职工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社保,企业,职工2019年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社保不带追缴,对职工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019年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社保不带追缴,对职工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确实很不公平,凭什么2019年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再追缴呢?
追究其原因,原来是2018年9月21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中提出了一个严禁。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的进行集中清缴。
这个表述可能被有些人误读了。
集中清缴和不再追缴,完全是两个概念。追缴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赋予人社部门的行政职责。
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机关,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机关。
如果按照误解的说法,人社部门的一个通知就可以终止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了吗?当然不可以。
那这个通知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形式呢?其实,行政机关既有主动检查的权力,又有被动检查的权力。主动检查就是各级部门开展一定的行动,去主动查访可疑企业。被动检查实际上是等待有群众举报、劳动者维权然后有针对性的检查被举报、投诉的违法企业。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都会搞一些集中的行动,比如劳动保障年检、农民工工资清欠(从现在开始到春节前,劳动部门已经开始行动了)、打击清理黑中介、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等等。这些行动既可以各地自行组织,也可以全国统一部署。
这次要求,就是指劳动监察部门暂时停止开始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的集中清缴工作。
文件表述中,要稳妥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如果没有劳动者去投诉维权,这样劳动监察部门暂时也不会主动去找企业麻烦了。
这个文件也比较有意思,说是“仍承担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职责的地区”,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就是交由税务之后,税务自行清缴,人社部门就不管了。人社部门的通知,只能对人社部门产生约束性,税务部门是由税务机关下发通知的,呵呵。
如果说,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集中清缴,原先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给职工交纳规定基数的社保费,被查出来要求补交的话。
一般会不仅要补交相关费用,还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
当然职工个人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的,企业社保部分和全部滞纳金都是由企业承担。
如果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实也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补缴之后要进行重新核算退休待遇。一般来讲,补交都是提升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提升之后,对应缴费指数也会提高,同时退休待遇也会提高。
一般来讲,按照60%基数缴费,一年能够领取五六十元的养老金,而缴费基数变更成百分之百之后,养老金能够领取七八十元。所以,每月的养老金能提升一二十元呢。这还仅仅是一年的费用,如果时间长了能提升一二百元的养老金也是正常的。
所以,如果职工觉得企业没有按真实的工资给大家缴纳社保费,可以主动向劳动监察维权,这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该追缴社会保险费,还是要追缴社会保险费的。
而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没有两年时效,这是人社部2017年对人大代表答复中明确指出的。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也是没有两年时效的说法,社会保险法中也明确没有提及两年时效的规定。所以,下一步社保如何理顺,总是向着保护劳动者权益方向走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问题:2019年 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社保不带追缴,对职工退休工资有影响吗?
请题主大可放心,2019年 1月1日社保改由税务征收后,你依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所以对自己退休以后的养老金是没有影响的。题主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没有搞清楚国家政策的本意,产生了误解。国家的政策是严禁各地税务或社保等相关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社保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是不允许个人依法维权,不是不允许个人对自己以前历史遗留的社保权益问题进行追缴。国家不会这样做,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也有悖常理和公平。
1、2019年起社保改由税务统一征收
自今年2018年3月21日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改革方案》,宣布明年1月1日起,改为统一由税务征收社保之后,社保征管风声骤紧。很多企业和员工都忧心忡忡,其实都属于不了解政策,造成的过度反应。
以前没有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不仅担心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强,今后无法躲避依按时足额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还担心会集中算旧账,集中清欠,以前欠的都必须补缴,自己的企业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受,甚至会破产。有的员工担心如果清欠,一旦企业破产,自己会失去工作。
2、严禁对社保历史欠缴、未缴,漏缴集中清欠
以上这些担心或反应很正常。国家深知其中的瓜葛及利害,于是2018年9月21日国家紧急发布了“稳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见人社厅函(2018)246号文件】,严禁对社保历史问题集中清欠。这个文件颁布后,老板安心了许多,但又有些员工又反应过度了,误读了政策。
有些员工担心如果不允许清欠,也就是2019年 1月1日以前职工欠缴社保不允许追缴,自己将来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办理和养老金待遇会受到影响。或因完全没有缴纳社保,或因漏缴部分社保,造成缴费年限不足难以退休,或企业按最低标准缴费,或企业打折缴纳社保,造成养老金待遇偏低。
3、员工过去、现在和未来均可以依法维权,追讨自己的社保权益
其实国家严禁的是对社保历史问题集中清欠,而不是不允许员工维权,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用脚想也知道,国家是不可能非法剥夺职工依法维权的权力的。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换句话说,以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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