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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规划配套设施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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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开发商的规划配套设施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部分能,部分不能。
明确仅为全体业主提供基础服务的如水,电,物业用房等是不能转让的。在不动产登记的落宗环节也是做为不单独设立权属的附属设备,登记权利人为全体业主,这一部分的附属设施是不能转让的。
一部分的附属设施是可以转让的,指除了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但又承担一部分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能的设施,如社区用房,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等(注),是可以依法向特定主体转让(准确来说是移交)的。
注:关于配建社区用房,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权属,部分业主会有疑义是可以理解的,但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大型住宅项目配建公众服务设施(服务对象除小区业主外还有其它公众)是在规划平面方案审核时政府部门与开发商约定的,这一部分的建设由开发商垫付,但政府做为主体,成本有支付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减免城市配套费,这种方式风险较大,目前较少。二是适当调整规划控制指标,用开发商的获利来冲抵,这种三四线城市较为常见。三是直接在出让公告中约定,在地价成本中支付,这是以后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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