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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女王节习俗,三八女王节的全部资料
三八女王节习俗,三八女王节的全部资料
发布时间:2007-12-08加入收藏来源:周公解梦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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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八女王节”说法的不妥:
有一句话说得好“走得太久就容易忘了为什么出发”,反观现今的“三八”妇女节相关活动,似乎已经远离了反对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的宗旨。所谓“女王节”“女神节”等相关温馨标语、爱心行
动,不将女性定位在“负责貌美如花”等层次,忽视女性的人格独立性并将女性价值定位在外表美的肤浅层次和服务者角色。而且大肆宣扬“女神”形象,勾画了一个投射男性欲望而令绝大多数女性难以企及的完美女性标准。
而将“妇女”与“女生”“女性”“女人”等区分,连过节都不愿意在一起,实际上是以年龄、婚姻和性经历等标准,对女性的价值进行不同层次的区分。只要女性价值仍然以年龄、婚姻、性和外貌衡量,只要女性仍然被定性为感性的、爱打扮爱花钱的群体, 只要女性仍在性别分工领域被定位在家庭主妇、服务者角色,只要女性在权利、机会和责任方面的平等没有实现……那么旨在反对歧视、争取性别平等的“三八”国际妇女节,依然是团结凝聚广大妇女反抗不平等、反对歧视的权利日。
因此,“三八”国际妇女节更应该是女性权利日,而不应该成为过度商业化的购物节,或者时尚化的狂欢节,更不应该成为舆论裹挟男性欲望而分化女性群体的调侃与戏谑。
“三八女王节”的商家活动:
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个原本是为女性争取和平、平等、发展而创立的光辉节日,在众多商家眼中,变成了一个可以借机促销的大日子。“新品3件8折”、“低至3.8折”、“满380元减100元”、“女王的
盛宴”、“幸福的女人,心动的季节”等等,商家们打出的这些充满挑逗性的口号和充满诱惑的价格牌,无一不挑动着女性们蠢蠢欲动的消费欲望。不仅如此,有商家还打出“女士的节日,男士的心意”这样的口号,提醒男士们,“节日到了,别忘了为你心爱的女人送
上节日的祝福了”。
更让人值得品味的是,商家在各式宣传中十分避讳“妇女”一词,而是用“女人”“女神”甚至“女王”等字眼来迎合女性消费者,营造出一种“女人像王一样”的尊贵的感觉来迷惑女性。近两年来,“女人节”“女王节”“女神节”“娘娘节”等新词层出不 穷,将“三八妇女节”重新包装,立刻显得洋气起来,便于女性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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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一词的介绍:
在官方辞典中,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大于14周岁称少女,14岁以下(含本数)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在司法解释中定义14岁以上的女性称为妇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
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
《礼记·曲礼下》:“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史记·项羽本纪》:“﹝沛公﹞今入关,财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此其志不在小。”唐杜甫《三绝句》之三:“闻道杀人汉水上,妇女多在官军中。”明王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 )夫人宋氏行状》:“夫人命妇女为炊,以饱城守者。睢之不堕,亦夫人力也。”清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六月六日》:“妇女多於是日沐发,谓沐之不腻不垢。”孙犁《风云初记》一:“在堤埝拐角一棵大榆树下面,有两个年轻的妇女,对着怀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 妇女权益的条款。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中国政府除制定系列法规外,还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签署有关妇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承担了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如: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每年按时向国际机构递交公约执行报告;1985年签署了的《 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0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和制订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
建立了维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和网络。建国之初就成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1988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专门组,1990年由国务院16个部委负责人及4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团中央、妇联、残联联合通知,对特殊社会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妇女。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五年及十年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了中国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了妇女事业的全面进步。中国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 的权利,而且其特殊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在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改善,妇女的发展进步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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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权益: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4月《中华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2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法律和2项决议,如劳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同时,中国还修订了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7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件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98件相关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了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各有关部 门和各地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并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使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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