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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协议,两人,双方签了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这个故事并不是特例,很多人都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就不能反悔。其实并非如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也就是说,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即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这个协议还没有生效,一方是可以对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反悔的。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签好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为了避免对方推翻协议,最好是协商好后就尽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让协议生效,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能协议书到底要签多少次才有效?
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必须要有正式的离婚协议才能办理,并且该份协议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但是,通常情况下,离婚绝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曾有人说过,每一个幸福的婚姻背后都伴随着无数次想要掐死对方的冲动。因此,大部分的破碎婚姻总伴随着争吵、矛盾、甚至是暴力,而也有各种各样的离婚协议书。
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对比一下:
一般通过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的往往有上面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最正常的离婚方式,即两人和平谈好离婚的各项事宜,并签署离婚协议,然后一并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双方有关离婚的所有事宜都是基于此离婚协议办理及执行。而此时双方签署的唯一一份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种,同样是很正常的离婚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很多夫妻在离婚前会发生多次冲突,并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但最后都会拿着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此时,你办理备案的这份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是否必然无效呢?答案肯定是不,因为离婚协议本身就是一种“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举个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又是他俩,是的,这是我最爱用的两个名字)离婚前签署了两份离婚协议(协议A和协议B):
在协议A中,两人约定了“两人的房子归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补偿葛大力人民币20万元,一年内还清。”
在协议B中,两人约定“两人的房子归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补偿葛大力人民币20万元,分三次支付,一年内还清。
之后,两人拿了协议B去办理了离婚登记。
那么此时,两人签署的协议A同样有效,因为它并没有改变协议本来约定的内容。
第三种,比较少见的一种方式,两人谈过多次,反复修改,确定了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可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天,又发现之前签的协议更符合两人的意愿,因此就拿着之前的离婚协议去办理了离婚登记。此时,最后签署的一份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这里我们要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不能简单的是适用合同法,因为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在两人均同意离婚,仅就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协议的本身的“合同”属性便得到了体现。
因此,此时在双方都达成一致离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签署的时间来做后者覆盖前者的操作,而应以两人最终办理离婚登记时的协议为准,因为它实际上才是最终合意。
我们再来了解下离婚协议在诉讼中的差异:
第一种,两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在法院的组织下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或者完全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离婚协议,这样的协议必然是有效的,也是最难以反悔和推翻的。
第二种,两人签署的多份协议,然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了两人签署的最后一份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它是两人达成的最终合意。此时,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也被后者覆盖,自然失去效力。
第三种,也很常见,两人签署的离婚协议存在着违法约定或者超出范围的约定,导致离婚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债务全部归男方,用来规避债务,那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第四种,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约定范围的重合。
譬如:
王小美和葛大力离婚前签署了两份离婚协议(协议A和协议B)在协议A中,两人约定了“两人的房子归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补偿葛大力人民币20万元。”在协议B中,两人约定“两人的房子归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补偿葛大力人民币50万元。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协议B自然覆盖了协议A。
如果一段婚姻确实已经无可挽回,那么,选择理智平和的分开,也是对彼此一份的善意。如果婚姻中有了孩子,这份善意更是对孩子的一份担当。如果你们确实卡在了沟通的瓶颈中,向你身边值得信任的专业人士寻求支持,把事情和心情都妥善处理好,才能从容前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符合一定情形可以反悔,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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