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云南小伙误入传销组织,勒死日夜看守的监工属于正当防卫吗?
监工,传销,张某云南小伙误入传销组织,勒死日夜看守的监工属于正当防卫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9月5日,媒体报道的云南省楚雄州“保山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即张某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有关案情汇报,并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持杀死监工,支持杀死经理,支持杀死传销所有领导人,支持正义之举,支持法律保护受害者,支持法律严厉打击传销,严厉惩罚组织领导传销的人。传销的危害甚严重,基本搞得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为何要对那些人仁慈???为何传销越来越猖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张某勒死监工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因为张某误入传销组织后,被非法拘禁20多天,期间被殴打多次,张某精神受到严重推残,因被监工管制,多次伺机逃脱未得逞。
张某曾用1万元收买监工让其逃走,监工未应,以至产生制服监工才能逃脱的念头,当监工发觉张某想逃走时,就用双手死在挟住张某脖子;而张某想逃脱必须制服他,包括死亡,否则,不可能逃走;在这种意识指使下,张某为了逃命,只好用自身帽子上的绳子勒紧监工的脖子,并叫监工放他走,如果监工同意放他走,张某就不会下重手勒死他,而恰恰是监工顽抗到底,张某为了自身安全、保命、顺利逃脱,才下重手勒死他。
可以说张某同监工的博斗行为,应当算是处于你死我活的拼命;假如,监工制服张某,轻者张某将受到体刑和无限的残酷拘禁;重者张某将性命休也。有幸的是,张某强壮制服监工才得以逃脱苦难,保住生命安全;另者,张某在监工监控20多天中,身心受到严重推残,极廹切逃离魔窟;另外,作为一个逃命者,对正当防卫的尺度,在紧急、恐慌的瞬间,思维混乱,不可能像正常人那样有冷静、沉着的思考能力,不能要求一个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普通人,对暴徒打击得有分有寸、适当得体;张某只想自身尽快逃脱魔爪,根本无睱考虑到监工死亡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张某在同监工博斗拼命中,尤其在对方不愿放走自己的危急关头,张某仅存的意念,就是死死勒紧对方的脖子,让他动弹不得(包括死亡),自己才能够生存和逃走。所以,从综合分析来看,张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法传销组织危害性强,是国家重点打击取缔对象,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性。
传销人員组织严密,分工不同,对新来人员如不听从安排,进行非法拘禁,殴打,并没收所有通信工具与外界隔离,犯有不可饶恕罪行,致使很多家庭妻离子散,沦落街头,泪洒他乡,甚至还有性命之忧。
云南小伙子误入传销,勒死监工这种情况,应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没有涉及到自身人身安全致死他人死,不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属于正当防卫,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生命,鉴于小伙子误入岐途,传销危害社会大,应给予轻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诚邀:个人感觉还是要看传销团伙对这个小伙子造成的伤害程度。
作为一个经历过传销的我来讲,还是比较了解的。传销也大致分为南派跟北派的区别。不清楚的自己百度,我经历的传销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不打人,只是洗脑,想走的话一根毛都不会少就可以走掉,如果这样的传销,你非要把别人弄死,我感觉绝壁的防卫过当。
如果是那种打人很厉害,限制人身自由,把人当奴隶的传销,自己也已经收到了很严重的迫害的话,这个时候能活下来就是不错了,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了。
昆山案也属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相信法院在判定的时候会更加的公开公正,不会一味考虑死者为大的情况,也给了老赖们一个警示吧。
相信法制建设会更加完善,法院会给他一个合理合法的判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种组织也算传销吗?他是与控制人身自由,胁迫家中或亲友汇钱,而且最后可能对人生进行伤害,现在被所谓传销组织殴打致死的事件也经常发生。他以脱离传销的商业行为。已经属绑票犯罪了,甚至已成黑社会组织。法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而不以名称定罪,法律应该对具有人身伤害的传销定性为黑社会组织。
上一篇:魔兽世界库尔提拉斯拍卖行在哪?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