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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账号多次“割韭菜”,你认为他应该赔偿吗?
亿元,这也,都是黄晓明账号多次“割韭菜”,你认为他应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上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中,曝光了一宗操纵股票案件,对北京护城河投资合伙人高勇操纵“精华制药”股价作出处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8.97亿元罚款。
据悉,高勇实际控制了16个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有一个账户归“黄某明”所有,经媒体求证,这个人正是炙手可热的明星黄晓明。
晓明多次“割韭菜”
证监会披露的案件发生于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也就是上一轮“牛市”期间,高勇通过以连续封涨停方式大笔买入精华制药股票并抬高股价,“黄晓明”是其中的一个账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历史的长河中,任何一种法律条款都是依据社会中所发生的事情进行设置的,而每一项法律的惩罚力度也是根据对社会的危害性设定,目的就是为了让其他人引以为戒,让大家知道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然而证券市场的财务造假,这是非常严厉的重罚,但是重罚的力度也是相对有限的。
从上市公司祥源文化的问询函中可以看到:“2016年12月29日,祥源文化收到上交所关于万家股份权益变动相关事宜的问询函;2017年1月12日祥源文化回复问询函,披露了龙薇传媒30.6亿收购公司资金的来源中30亿为借款。”这也就意味着收购的钱几乎全部都是借的钱,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借钱收购呢?目的就是为了用资金“借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然后进行抛售,从而获得巨大的价差利润,这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内幕交易”。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股民会被“庄家”低价收购的筹码,无情的砸盘出售,从而受到巨大的损失。这些受到利益损失的投资者往往无法出具有力的证据,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诉讼,往往导致立案较少,应受罚人却逍遥法外,并且从法律的判定来看,主要是针对主体为“上市公司”,而背后操纵这一切的董事会、监事等实际负责人却可以逃过一劫。
这是明确的触犯了《证券法》的行为,明确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仅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然而处罚力度和犯案所带来的利润是完全不成正比的,获利可达几十亿元,而处罚只有千分之一都不到,这就导致了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必须设立更高级别的刑罚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这种事件的进一步出现,只有让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高”到望而生畏时,才不会再有人敢去越“雷池”半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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