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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将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会造成侵权吗?
作品,图书馆,信息图书馆将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会造成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图书馆将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会造成侵权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图书馆是从事文献信息搜集、加工、存贮、传播、研究等活动的场所,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图书馆角色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图书馆除了承担传统的信息收藏、传播任务外,还承担了部分信息出版商整理出版各种形式的信息产品的任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再局限在如何“合理利用”他人的信息资源,还包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合法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因而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受到图书情报界的密切关注。基于此点,本文将就图书馆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信息搜集整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搜集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工作的基础,在此方面图书馆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所收集的信息产品是否为合法的信息产品。我国在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国际公约,在1992年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论是国内作品还是国外作品在我国境内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其制作作品也就是非法出版物。
图书馆是从事文献信息搜集、加工、存贮、传播、研究等活动的场所,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图书馆角色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图书馆除了承担传统的信息收藏、传播任务外,还承担了部分信息出版商整理出版各种形式的信息产品的任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再局限在如何“合理利用”他人的信息资源,还包括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合法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因而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受到图书情报界的密切关注。基于此点,本文将就图书馆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信息搜集整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搜集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工作的基础,在此方面图书馆主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所收集的信息产品是否为合法的信息产品。我国在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国际公约,在1992年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不论是国内作品还是国外作品在我国境内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条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其制作作品也就是非法出版物。
二、信息服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1、借阅:书刊借阅是图书馆为用户提供的一项主要服务方式。对于著作权人的图书外借,图书馆界历来有“公共借阅权”之争。这里的“公共借阅权”是指著者因图书馆将其所著图书借给读者而获得报酬的一种权利,它在西方国家发展很快,目前英美等国已开始在公共图书馆中推行该制度。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不够发达,若采用“公共借阅权”制度将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对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著作权法》作了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这种作法是否合适,目前仍有争议。
2、复制:复制是使信息得到广泛传播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它在《著作权法》中被定义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但现代技术的发展,似乎为复制的内涵又赋予了新的意义,光盘刻录、电子扫描,网上信息下载等新型方式都已被看作是复制的重要方式。虽然,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或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皆属于复制合理利用的范畴,但是由于新的复制方式及其复制对象的特殊性,促使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一些问题。
首先,将原有的印刷品形式的作品数字化提供给用户使用是否为合法行为,是否产生了新的作品,此点业界目前已基本有了结论即并未产生新作品,在“合理利用”范围内的复制是合法的,但不得出版发行;其次,用户通过INTERNET或局域网下载图书馆放在网上的信息,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还是可任意复制,这个问题与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方式的认定有密切关系,现在仍是一个争论的焦点;第三,若用户阅览图书馆放在网上的信息,其暂存于随机存储器中的信息是否已构成复制行为,读者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理。因此,图书馆在开展复制服务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造成侵权,对此我们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近几年来,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全面普及也带来了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网络传播。网络传播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文字信息,而且可以传递给用户声音、图形、图像和动画等多媒体形式的信息,这使得图书馆利用网络来进行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普遍。将数字化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电子数据库的检索、视频点播、网络远程教学等。
1)电子数据库具有存贮量大、检索方便、快捷,可以包含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信息的特点,从其问世以来就备受信息工作者的青睐,特别是WWW检索方式的出现,普通用户不需经过培训也可便利地查到所需信息,因此大多数图书馆都引进或自建了各种各样的数据库并通过局域网或INTERNET网向用户提供服务。
2)视频点播是一种新兴技术,通过视频点播,用户可以在远端利用计算机或电视机的远程遥控器,通过网络随心所欲地从图书馆所收藏的大量视频资料中获取自己需要的视频节目。此种方式是图书馆向用户传播视频信息的重要方式。
3)网络远程教育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人们可以在计算机网络的环境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随时、随地的交互式”教学活动。图书馆是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重要基地,大量的教学软件和信息资源需要经过图书馆在网上传播给读者,以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
对于网络传播这种方式,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都是将数字化作品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公众传播是一种怎样性质的行为,其次需确定的是这种行为是属于一种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还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是“发行”行为,其理由是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而用户从网络中下载一件作品时,只要数字化信息进入到用户的RAM中,就可以稳定地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久地被再现原作品,也就构成了“复制”行为,从而构成了“发行”行为。另外有些学者则认为是类似“广播”行为,理由是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手段传播作品,而网络传播作品和同有线电视传输作品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且将网络传播看作公共传播行为还可避免发行权穷竭原则的矛盾,无需扩张“发行”的定义。对于第二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除了合理复制外,为读者提供作品的持久性拷贝需经过版权人的授权,这类授权可以通过签署许可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比如:限制允许访问的范围即只有在特定的地点或特定的域名范围内才能访问,访问作品时按次收费,通过数字水印、电子签名、密码、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认证技术等技术方式限制读者对该作品的拷贝和传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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