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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3月22日晚上在山东淄博,司机酒后驾车撞倒电动车逃逸,却正是其妻与子?
儿子,妻子,电动车如何看待3月22日晚上在山东淄博,司机酒后驾车撞倒电动车逃逸,却正是其妻与子?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3月22日晚上山东淄博一男子张某喝酒后开车撞人逃逸,导致电动车上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最终确定,被撞的伤者和死者,竟是肇事司机的妻子和儿子。经调查,张某带着妻子、孩子当晚在亲戚家吃饭,并喝了酒。随后张某驾驶面包车回家,其妻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回家。没想到,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驾车逃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又一起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但这次撞的却是司机的妻儿!
事发山东淄博,3月22日晚,以男子一家人在亲戚家吃饭,男子酒后驾驶面包车、妻子骑电动车带着儿子回家。路上撞了电动车,男子逃逸。被撞者竟是男子的妻子和儿子。妻子受伤,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这个男子简直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他对自己不负责,对妻子、儿子不负责。
作为一个司机,他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既然喝酒了,就别再开车。而他依然选择了酒后自己驾驶面包车回家,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表现。
明知道大晚上的,妻子骑电动车带着儿子,肯定不安全,自己应该慢慢的跟在后面招呼着,用车灯给她们照点亮,也能让妻子骑的更加安全点。但他却自己逍遥的开着车,不管妻子和儿子是否安全,这是对妻儿的不负责。
男子还是个没有担当的人,当他撞了电动车后,应该第一时间下车,看看被撞者的伤势如何,及时施救拨打120.这样就能知道,原来是撞了自己的妻儿,儿子也就不一定会死了。可他却选择了驾车逃逸,加重了罪行,还失去了儿子。
真是自作孽,自己亲自撞死了儿子,还得含着悲痛接受撞死人的惩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因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再次用血的教训,验证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希望,能引起司机朋友们的高度重视。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硬性规定,为了他人、更为了自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有机会回答这个问题,个人为其妻与子感到惋惜,至于酒驾司机个人感觉还是交个法律制裁吧。酒驾加肇事逃逸,有他的牢狱之灾了,这种人说其咎由自取也不为过。
醉驾和肇事逃逸也足够这个司机过下半辈子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问题中的男子很有可能是因为肇事逃逸导致自己的孩子不治而亡,等待他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不出意外老死狱中可能性很大。
有句话不作死就不会死,这位肇事者的做法明显就是找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共识和法律的红线。在这个时候还管不住自己,可见这种人对于法律和生命是不在乎的,没有责任感,无论是对自己家人还是对其他人。如果不作死就不会死,他就是明显作死,就算今天撞的不是自己的妻儿,估计也会是其他人遭罪。可怜了这个孩子和这位母亲,找了个这样的老公也是命苦。
我的看法,公事公办严惩不贷
对于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严惩。这不仅仅是危害自身更是危害公共安全,试问谁能保证这样的人会不会那天又喝酒直接撞人呢?真是为这对母子感到惋惜,欢迎各位留言或者评论,你们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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