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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续,警方通报其有精神病史,你怎么看?
监护人,精神病人,李某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续,警方通报其有精神病史,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2号的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警方于25日传唤涉事妇女。经查,李某50岁,有精神病史,并对起行为供认不讳。其家人再三道歉,并取得了被打学生及其家长的谅解,警方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家人加强监护,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22日,济南,在一辆公交车上发生了一件让人愤怒的事情,一个妇女(老太)逼迫一个小学生让座,还对其扔书包、骂脏话、扇嘴巴。后经警方调查,于25日发布情况通报。
经过调查,事件中的妇女李某某(50岁),有精神疾病史。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给的事件处理结果是:因为李某某有精神疾病史,其家人也致歉了,还取得了挨打学生和家长的谅解,警方对李某某和她的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还责成其家人加强监护。
然后,然后……就没了。
不得不说,这个通报很让人无语,有火发不出,感觉一拳打在了棉花上,忒别扭!在没有警情通报前,我们期盼着重罚这个妇女,竟然公交车上逼人让座,不止骂骂咧咧,还打人,打一个小学生!更让人生气的是,居然把孩子的嘴巴打出血了!笔者看了那个视频,这妇女太凶了,太可怕了!她那伸着手指,瞪着眼,骂骂咧咧的样子,让笔者一个成年人看了都害怕,“太恐怖了”!后来孩子家长报了警,笔者也在等警方调查,但同时又担心,会不会是有精神疾病史?如果是有,那估计没啥事了。果真,打人的妇女有精神疾病史。
笔者也没有办法,从轻处罚有精神疾病史的人是国际通例。但笔者觉得,减轻处罚后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监管和治疗的问题特别重要,如果家属或者监护人无法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最后,希望该方面的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希望被打的孩子不会留下阴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心疼这个无辜的孩子,希望家长好好疏导,别让孩子的心里留下阴影,打人者家属应该给孩子赔礼道歉,你们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强烈呼吁国家立法,对有精神病史的人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德要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违法人有精神病史就什么都了结了。精神病人外出应该有监护人陪同。不允许家属放松自己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把精神病人对别人的伤害性降到最低,让大家生活在一个没有伤害的世界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这个结果,恕难接受!
看见这个解释,想起了2015年8月份潍坊北宫街上发生的一起惨案,说起来潍坊人也一定不陌生!一辆越野车以超速的状态在北宫街上行驶,造成行人26人受伤,其中还有孕妇!!其中五人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肇事车辆逃逸,后来被警方逮捕后,该男子父母也称嫌疑人有精神病史,并提供了去年在潍坊某精神病院的住院病历。
虽然事件难以服众,却也就此没了下文。
这次看见类似的案例,忍不住又与潍坊惨案发生联系,虽然这次没有致人死亡情节那么严重,但就因为欺负的是一个孩子,我们就这么敷衍了事吗?
或许孩子家长迫于什么压力,无奈接受道歉,但我们群众看见这种不公平事件,不能再弃之不理!孩子心里的阴影怎么办?是你一句有精神病就搪塞的过去吗?除非拿出证据让人信服,否则这次我们不买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近年来,关于精神病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施暴者违法后,当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时,往往一纸精神病证明,使其摆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得精神病已经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因为精神病人的特殊性,这类案件不仅让司法机关审理难,也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加缺乏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稳定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对于济南女子公交车上辱骂掌掴小学生事件已经不想多说什么了。道歉、原谅、批评,看似圆满的解决并不能掩盖群众心中的愤怒。
我国法律对于在发病期且无法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是不惩治的,但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作为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然而,面对如此之多的精神病案件,我们不仅要问一句,他们的监护人在干什么?
如果他们的监护人不愿意监护,就交由社会监护,送至精神病院看护,不论ta是否真有精神病。如果监护人不能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就由法律制裁,让其代为精神病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事件中,虽然李某有精神病史,但并不能证明其实施打骂小学生的时候处于发病状态。
我国刑法规定,间隔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发病期间造成他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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