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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债务,名下,财产老赖离婚后,配偶、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有一个人欠了我200万,拖了一年多都没有还钱。后来我到法院起诉,发现他名下无任何财产。我想把他老婆列位共同被告,发现他已经和他老婆离婚了(一定是假离婚,变相的转移财产),而且他两个儿子都归她老婆抚养。后来我几经周转多方托人打听,才发现他老婆名下没有财产,两个儿子一个成年,一个未成年,名下都有巨额财产。我想知道,夫妻假离婚后,可不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有巨额财产是否可以执行?老赖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否可以以拒执罪论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于题主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下假离婚的问题。
我们所理解的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灰色利益领取离婚证,但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行为。从法律上说,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拿到领取离婚证那就是真离婚了。其实真离婚、假离婚于债务偿还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仍可以起诉或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如果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没有离婚,老赖配偶也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看到: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由以上可知,若这笔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无论后来老赖和配偶是否离婚,他都可以追加其配偶为失信被执行人。
那么老赖子女名下巨额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最高院认定: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老赖未成年儿子的巨额财产是可供执行的。对于已成年的儿子,可以看是否是在老赖借贷关系发生后,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馈赠。但如果是其子凭个人劳动所得,与老赖债务没有关系,则不可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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