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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被判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你怎么看?
债务,法院,定边陕西女子被判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陕西女子被判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检方曾抗诉】1月20日,陕西吴起女子侯春梅向澎湃反映称,她和徐志军曾是同居关系,2015年10月徐因车祸去世后,原告李凤海以她和徐系夫妻关系为由,持徐生前所立借据,要求法院判令她偿还徐生前欠下的231万元。定边法院一审认为,侯、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侯偿还李凤海231万元。此后,榆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据此认为,该笔债务系徐个人债务,与侯无关。但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其与侯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据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侯春梅已于1月20日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而最高法新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成为其上诉的法律依据之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同居男友生前债务承担???我同居7年的生前男友遗留了为政府工程160多万的工程款尚未结算,那么说我是有份的?可是我一分都没有得到。原因就是我们不是合法夫妻。其实我知道只要我通过法律途径也许可以得到我该得的。他在住院期间的病危通知单都是我以妻子名义签的。可是他的家人在他死亡的当天就问我把他生前的钱和银行卡交给他的儿子,我毫不犹豫的全交了。因为我认为这七年的风风雨雨他的儿子是知道的,没有我就没有他父亲的财富。我选择相信。最后我没得到一分钱一个电话。我想,钱是身外之物。不想看到人最丑陋的那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同意作者第三争议焦点的第一观点,因为在法律上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生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在这个判决没有被撤销或者改判之前,侯基于这份判决书得到的赔偿款是合法的,是任何人也拿不走的。所以不存在侯将赔偿款给予其父母或者亲属的可能性。理论上可以对判决书对与错进行分析,但是在实际中无法更改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事实,假如日后该判决书被撤销,被改判,侯以妻子的名义得到赔偿款也不会判决给她的父母亲或者亲属,没有这样无知的法官。看这个案例,就出现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证据让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侯见利是夫妻,见害是路人的诉讼理由给甘肃,陕西二地法院出了难题。如果侯陕西胜诉了,那甘肃法院的判决书也可能要更改,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必须提出申诉。总之侯要么是夫妻要么是同居关系,法院不是侯可以左右的,个人观点倾向于同居关系,甘肃法院判决书认定夫妻关系值得商榷,不喜勿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其与侯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据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徐与侯结婚的相关信息。本人认为定边法院再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婚姻注册登记信息,是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定证据,其证明力强于户籍信息显示“夫妻投靠”的信息,法院应采纳婚姻注册登记信息的证据;二、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而没有婚姻注册登记信息,证据有异议应查证属实,法院没有查证核实就采纳;三、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不保护男女同居关系。法院判令徐偿还侯的生前欠款错误,应依法撤销。(至于徐以其和侯夫妻关系在法院诉求赔偿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也有错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理解不赔偿,作为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算夫妻关系。户籍只是居住的主管系统,现在好多落户如果没有房子都滴是亲属投靠才给落!及时是夫妻,债务就一定共同承担吗?我觉得得看情况,至少不是一半一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之前新闻不是说了吗?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如果只有一方的签字确认,债务人负责举证,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如果能证明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偿还,如果无法证明,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需要偿还。是我的理解有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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