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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一网民造谣称“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被行政拘留,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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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018年1月8日,一段“睢宁到邱集路段轧死五个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
经核查,视频传播该事故致五人死亡的内容为谣言。睢宁警方第一时间进行了辟谣,并对涉嫌造谣的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事件回顾
2018年1月8日,网络上流传一段“睢宁到邱集路段轧死五个人”的视频,传播广泛,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经睢宁县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月8日7时30分,在睢宁县青春村附近路段确实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不过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只有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途经事故现场,为博取他人关注,在明知该交通事故无人员死亡情况下,利用手机拍摄现场小视频,故意配音编造死亡五人的虚假信息,并将该视频在网络传播。
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作了调查,作了辟谣,并对涉嫌造谣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经过核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4项、第26条第4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观点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于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以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理,该法第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睢宁县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得知李某系主动投案,并具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由于李某的行为情节较重,本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现在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降低一个处罚等次,在五日以上十日之下进行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比较贴切妥当。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非净土,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对于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将会受到惩处。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毛病!其实这也不算什么事,没什么需要重点讨论的,但确实反映出社会上总有那么一小撮人喜欢信口开河,误导舆论,造成社会不良反应!作为自然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应自觉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必被依法惩处,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两个字“活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谎报案情、警情,这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行政拘留,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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