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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一高校15岁大一新生因斗殴死亡,涉案学生会面临什么惩罚?
聚众斗殴,孩子,有期徒刑湖南湘潭一高校15岁大一新生因斗殴死亡,涉案学生会面临什么惩罚?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12月5日凌晨,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发生大一新生在寝室斗殴事件,15岁学生姚旭超被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涉案的6名学生中有5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1人被行政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升学就是个筛子,不得不服气。
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我也搞不灵清是不是神马高校,但是我知道这些孩子是考不上高中而分流过去的。(或许有个别家庭是因为经济原因而被迫去的),不可否认,那些没有能够升高中的孩子,有一大部分智商还是可以的,只不过是在学校里面没有很好的习惯,甚至有可能打架斗殴等调皮捣蛋的事情没少干。
另外,我甚至搞不灵清这个技术学院是私立学校呢还是公立学校,据我所知,很多目光短浅的农村家庭,还是很容易被“包分配”所忽悠,一旦某些私立学校去农村忽悠几下,就有可能让很多家长送孩子去准备“包分配”的学校。而这些孩子进入学校,发现内情,自暴自弃也有可能。
15岁进入技术学院,在一次群殴中丧生,很可惜。涉案的六名学生有五名被刑拘,一名被行政拘留。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背一生的污点,其实也很可惜的。
而社会一定要沉住气,仔细去琢磨一下,到底是什么东西把孩子弄成这样。不把病根去掉,确实很难根除。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近几年校园暴力频繁发生,而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总以为自己还小可以任性,可是殊不知这种心态他们做了多少可怕的事情,以至于最后的后悔莫及。
12月5号也是有此类事情发生,湖南湘潭一高内发生一起15岁大一的新生因为斗殴而死亡,与此事件相关的另外六名同学都被拘禁了。
对此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定判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作为家长,无论你的孩子是被打者还是打人者,你都不想看到这种事情的发生吧!
你一定会问:当时老师在哪里?有同学报告给老师没有?有人打110没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而且公众也在呼吁校园暴力要入刑法,这点在国外已经实行。
我想说:孩子的家庭教育是缺失的。先不说高大上的理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子不教父之过”,“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等这些传统的教育。
我想说那个挨打的孩子,打不过就跑吗!“好汉不吃眼前亏”,“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退一步风平浪静,进一步险象环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矛盾的起始阶段就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打110报警吗,
愿这样的事情以后不再发生,愿现在的孩子能从中接受教训,悟出自己的解决之道。
愿明天的太阳照常升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国家应该重建劳教所,但非以前的劳教所,是一个全新的,强制性的教育,劳动,思想教育的封闭式学校,也可改名为特殊教育补习学校,全封闭,军事化管理,即可教育未成年人的文化,素质,人品以及社会价值观人生观,将来出去后不至于做社会毒瘤,也有自身的一技之长。特殊教育分两类,一类为违法未成年,一类为屡教不改学校开除的学生,避免在学校管不了,在学校就操社会的未成年人,这个值得提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应该不是大学吧,相当于职业高中而已,现在进职中的大多数都是成绩不好,调皮捣蛋的人,学习风气很差,家长最好别把孩子送去职业中学学习,在那样的环境中学习还不如出去打工,学校也应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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