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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强拆?
行政,强制执行,规定个人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强拆?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个人开发商有没有权力强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个人开发商是没有权力进行强拆的,我国现在存在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这里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个人开发商是没有权力强拆的。
依盛廷做征地拆迁案件多年所见,常见的强拆主体有: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还有开发商,事实上法律对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实践中,存在的多样式强拆主体往往都是不合法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对强制拆除主体和程序的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您有什么不清楚或者是不了解的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个人开发商没有权力强拆。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制拆除房屋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要满足以下要求: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主体,才能在满足其他条件下强制拆除房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开发商并非行政机关,其并不可能成为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即使法律赋予了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权力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依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强制拆除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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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回答强拆问题
开发商是没有权利强拆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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