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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购房意向书,是否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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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购房意向书,是否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意向书不等于合同,意向书相当于一个谈判备忘录,不具备强制效力,双方都有可能反悔,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具备强制约束力,如反悔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一般情况下,购房意向书不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的一种意向性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旨在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购房意向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若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例外。若购房意向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购房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购房意向书是否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凭协议名称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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