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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优先购买,王大,妹妹房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房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按份共有中,有共有人在转让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共有人在行使优购买权时要符合以下条件:
1、优先购买权仅在按份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时才可行使,如果共有人吴长江份额赠与他人,其他共有人则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在价款、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方面向做出的承诺与其他有意购买者相同。
3、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共有人要充满自己的财产份额时,应向其他共有人发出是否购买的通知,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就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王大和王小是兄妹关系,2006年6月其父母先后去世,让父母生前所立遗嘱,遗留房屋2/3产权归哥哥王一所有,与1/3由妹妹王小继承,其他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后因为继承遗产的事情,兄妹两人发生矛盾,闹得不可开交,2005年5月,哥哥向村里重新申请划拨了一处宅基地,并盖起了一栋二层楼房,在没有同妹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继承的2/3房屋产权卖给了同村村民张某,妹妹得知此事后,以王大出卖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王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大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和王小对已故父母的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王大在出卖房屋前没有提前通知共有人,在妹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自己的份额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王二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大出卖房屋给张某的行为当属无效。
案情分析: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出售其共有份额,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时,其他人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并可要求确认出卖人与售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王大与王小因继承房屋形成共有关系,哥哥出卖房屋产权时,应当向唯一的另一共有人妹妹发出是否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的通知,如果妹妹明确表示不愿购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哥哥才可以将房屋产权卖与他人,反之,如果哥哥卖房屋产权时未作出通知或在妹妹表示同意。在同等条件购买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便侵犯了妹妹的优先购买权,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哥哥王大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张某应将房屋产权交还与王大,王大要返还购买张某本金,并赔偿张某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同时,妹妹应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该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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