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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挟尸要价?
应急救援,安新县,丑剧怎样看待挟尸要价?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挟尸要价事件的发生不是一次两次了,对于这种事情,大家怎么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7月7日,几名外村人在河北保定安新县北何庄村东边河里捞鱼,其中一名50多岁男子不幸溺亡,闻讯赶来的打捞队向死者家属索要两万元捞尸费,因价格一直谈不拢,打捞队始终没有下水打捞。一旁的5位村民实在看不下去,最终下水将死者尸体打捞上来。死者家属事后希望给5位救人者几千元钱作为酬谢,同时请他们吃饭,被5人婉言谢绝。
类似的“挟尸要价”丑剧,近年来在各地不时上演,特别是在夏季和暑假,因玩水、游泳等导致的溺水事故多发,“挟尸要价”之事更为多见。2009年湖北荆州曾发生一起“挟尸要价”闹剧,可谓此类事件之最恶劣案例:长江大学多名大学生在荆州长江干堤沙市宝塔河段勇救落水儿童,其中三名大学生不幸溺亡,当地一家打捞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打捞起三名大学生的尸体,该公司人员多次向长江大学带队教师索要打捞费,声称“说好的三万六,钱到位了再往上拉”……
一边是溺水者命悬一线亟需救援,或者是溺亡者家属(或特定关系人)希望尽快将溺亡者打捞上岸,一边是专业打捞队狮子口大开,胁迫溺水(亡)者家属先按他们的开价交钱,否则就不下水救人捞尸,如此“先收钱再救(捞)人”甚至“挟尸要价”,两者构成了一个强弱悬殊、对比鲜明的场景,充分暴露了打捞队“完全市场化运作”下极端自私冷漠的丑恶本性。
对于这种唯利是图、只认钱不认人的黑心打捞队,社会舆论自当给予最严厉的批评谴责,但仅有舆论的批评和道德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打捞队既然是“完全市场化运作”,其生成的逻辑和存在的基础决定了,他们不会在乎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即便今天“挟尸要价”刚刚遭到人们痛斥唾弃,明天如果又有人溺水溺亡,他们同样会坚持“先收钱再救(捞)人”绝不动摇。所以在批评、谴责之外,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挟尸要价”丑剧的成因,对症下药探究解决的办法。
“挟尸要价”丑剧频现,首先凸显了应急救援公共服务供应不足、服务体系薄弱缺位的尴尬现实。7月7日保定安新县北何庄村溺水事故发生后,闻讯赶到现场的除了打捞队,还有消防队队员和派出所民警,其中消防队作为负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扑灭各种火灾,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之法定职责的公共职能部门,具有抢救溺水人员的专业训练、器具和技能,他们在现场做了什么呢?从报道中看到,消防人员既没有立即下水救人捞尸,消防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也没有干预、制止打捞队向溺水者家属讨价要价,他们几乎未做任何工作,这算不算一种失职渎职呢?
公安、消防、海事等公共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应急救援服务严重滞后或短缺,这种情况在2009年荆州“挟尸要价”事件中也表现得比较突出。尽管当地政府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公安、海事等部门出警、处置并无不妥,但媒体调查和相关专家均认为,鉴于当地溺水溺亡事故多发,政府主导的应急救援服务应当形成覆盖面广、反应迅速、高效得力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如果公安、海事等部门出警迅速、处置得力,那么长江大学三名见义勇为的学生本该有获救的希望,打捞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也不会有“挟尸要价”的机会。
分析“挟尸要价”丑剧的成因,其次可以从完善基层自治、加强公益服务的层面入手。在我国江河湖泊沿岸的广大农村、城镇,基层社会长期培养积累了一定的应急救援力量,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发挥组织动员、协调引导作用,推动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专业性、公益性自治服务体系,作为政府主导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据保定安新县北何庄村的几位救人者介绍,当地村民大多水性较好,“(7月7日下午)2点来钟的时候,十几个村里人一起划着船,我们村船多,大家都一起帮忙。船上的人拿着4米多长的竹篙,一边划船一边拿竹篙往水下戳,还有人扯着嗓子指挥协调……”5位村民对唯利是图的打捞队“看不下去”,自己组织了一个打捞队,将溺亡者尸体打捞上来,这足以表明,在保定安新县北何庄村这样水系发达的地方,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加强公益性应急救援服务,具有现实的基础和较大的成长空间。
在政府主导公共服务、完善基层自治发展公益服务的基础上,或者说在这两个层面之外,第三个层面是以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针对溺水溺亡的应急救援服务,市场主体就是各地出现的打捞队、打捞服务公司。对这些“市场化运作”的服务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价格指导和监管,依法遏制、打击其随意定价、漫天要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指导、监督其制定规范、合理的服务标准,要求比照医院“先救治后收费”服务模式,严格执行“先救(捞)人后收费”规定,严禁企业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垄断性经营条件或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境,对客户进行威逼胁迫,如果发生“先收钱再救(捞)人”“挟尸要价”等恶劣行径,须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上述三个层面中,最需要强化的是第一个层面——政府主导的应急救援公共服务体系,最需要补上短板的是第二个层面——完善基层自治,发展应急救援公益服务,最需要规范的是第三个层面——打捞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应急救援服务。政府除加强自己主导的应急救援公共服务体系,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提供公益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和提供市场服务的打捞队、打捞服务公司那里,购买针对溺水溺亡的应急救援服务,以及防范、遏制溺水溺亡事故的综合治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合作形式,基层自治组织可以获得更多公共财政资金,以增强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活力;打捞服务企业可以在政策、执法等方面获得更大保障,比如获救者如果事后拒不支付相应的救援服务费,溺亡者家属如果事后拒不支付相应的打捞服务费(这是打捞服务企业最担心的两种情况,也是造成“挟尸要价”行为的客观因素之一),打捞服务企业依法向获救者、溺亡者家属追索,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从道义上谴责“挟尸要价”可能是最过瘾的,但光有道义上的谴责其实是最没用的。只有政府、社会、企业三管齐下统筹合作,形成协调互补、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服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溺水溺亡者被黑心打捞队绑架,避免“挟尸要价”丑剧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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