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车船税信息,是可以的吗?
车船税,增值税发票,凭证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车船税信息,是可以的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没有开车船税完税凭证,而是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车船税信息,这样可以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这样是可以的。
这样操作,其起因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后,可以凭“在交纳保险费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了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建议关注本人头条号“税海涛声”,类似问题都有解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根据我国《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在营业税时期,保险公司使用的保费发票是地税机关制作的保险业发票,该发票票面上列明了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的项目,可以直接记载相关信息。
票样如下↓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上并没有明确记载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的项目。
为了营改增试点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减少对车船税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对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照该《公告》的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对于纳税人来说,该增值税发票同原来保险业发票一样,都是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哦!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看这里 ↓
温馨提醒:
如果您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携带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具体资料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到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
欢迎关注,共同交流。
文|税关小漠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