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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哈佛新生因发表情包被开除,哈佛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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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著名的哈佛学生校报Harvard Crimson爆料称,10名原本已经录取、今年即将入学的新生,因为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分享表情包、发布不当言论而被哈佛大学开除。报道称,这10名即将毕业的高中生发布的内容“明显带有性意味、有些针对少数族裔”,嘲讽性暴力受害者、犹太人大屠杀、遇难儿童。去年,哈佛大学的新生群组就已经爆出过种族歧视等不当内容。当时,校方发布了声明予以谴责。而今年,哈佛直接开除了10名学生。哈佛有权因为一个表情包开除新生吗?这是不是在侵犯言论自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有底线的,有威胁社会公共秩序潜质的言论理应受到抵制。拿宪法第一修正案来说事儿是不合理的,哈佛不是法律机构,是学校,有权因为你的学术能力给你offer, 就有权因为你的不良言行进而衍生出对你不好品行的判断撤回offer. 哈佛这种世界顶级高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不仅仅是只考察学术能力的,是否有良好的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是跟分数同样重要的,据说被开除的学生里还有一个学校捐助者的女儿,这也体现了学校的公平性。
事情始末是这样的,去年冬天哈佛大学在脸书上为已经通过学校的"early action"项目录取的100名本科生创立了一个聊天群,主要用来分享流行文化的表情包之类的,后来这事儿就发展的很暗黑了,里面的一些学生私下成了另一个聊天群叫"Harvard memes for horny bourgeois teens",里面发的全是非常有侵犯性的R级别的表情包和语言,像针对少数族裔的歧视性玩笑、性侵、虐童及关于种族大屠杀的笑话。校方发现此事后曾在4月份发邮件给这些学生要求此行为进行解释,后来就直接给开除了,认为这种行为引发了校方对这些学生在诚实、成熟度和道德品质方面的质疑。
有人为这些被开除的学生辩解说他们只是发发表情包而已,并没有引发实际不良后果,但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不认为种族歧视、儿童受到侵害、数万生命在大屠杀里丧命这些事情是可以被拿来娱乐的,即便这些学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至少可以证明他们的趣味太低级,缺乏与自己学术能力相匹配的人文关怀。哈佛大学的这一做法也敲响了一个警钟,优质教育关乎一个人全方位的成长,不仅包括学术能力,还包括社会公德心、责任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以自律为前提的自由才是良性自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类似“某某行为是否侵犯某某权利”这样的问题,往往可以作“法条”和“法理”两种不同层面的理解。所谓法条层面理解,指的是问“在美国既有的宪法解释和法律框架下,哈佛这种做法是否会被法院判为侵犯言论自由”;所谓法理层面理解,指的是问“我们是否应当对哈佛这种做法感到担忧或愤慨、并尽量使得宪法解释和法律框架能够阻止这种做法的泛滥”。
从法条层面说,哈佛大学收回录取通知书,并没有侵犯新生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的宪法框架下,保障言论自由权的主旨在于防范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犯;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最初甚至只是针对国会,后来经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才逐渐拓展到各政府部门与公立机构。八九十年代美国一些公立大学曾经试图惩治校内的仇恨言论,但在法庭上先后败诉,因为法院认为公立大学作为政府下设机构,属于国家公权力的延伸,因此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参见Doe v. Michigan (1989), UWM Post v. Board of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91), Dambrot v. Central Michigan University (1995), Corry v. Stanford (1995)等案)。然而哈佛是私立大学,不受相关宪法判例的约束,从理论上说可以全面管制校内言论,而不受法律惩罚(不过实际情况比这复杂,因为美国除联邦宪法外还有州宪法,而某些州的州宪法和州法院对本州的私立大学施加了额外的限制,比如新泽西州高院的判例State of New Jersey v. Schmid (1980)等)。
当然,即便是私立大学,也要受到合同法等其它法律的约束。比如假设某个大学在它的招生简章中宣称,本校支持无条件的言论自由,学生在校期间绝不会受到任何言论方面的约束,那么,一旦学生正式注册、交完学费(从而使得招生简章作为合同生效)以后,倘若学校因为学生的言论而将其开除,便相当于违约,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这里要注意两点:一,如果私立学校的招生简章中已经声明本校并不宽容特定类型的言论,那么其后以此开除学生,便不构成违约;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只在正式注册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因言论原因而收回录取通知书,同样不构成违约。这次哈佛收回录取通知书,便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从法条层面说,并没有侵犯待注册新生的合法权益。
至于法理层面,问题便更加复杂,这里仅举两例。
一方面,一直以来都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防范对象应当不限于公权、而应同样包括私权;如果公权力对特定言论加以审核属于侵犯言论自由,难道私立机构对同样的言论加以审核就不属于侵犯言论自由了?按照这类观点,似乎哈佛的做法又应当被视为侵犯言论自由了。当然不同意这类观点的也大有人在,相关争论背后涉及到公立与私立机构在性质上的异同,以及私立机构的结社自由权等等,恕不一一展开。
另一方面,关于言论自由权应该涵盖的言论内容的范围,也一直存在许多争议。欧洲一些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不包括所谓“仇恨言论(hate speech)”的,即基于他人宗教、种族、性别、性取向、残障等特征的言语攻击;但美国高院一向将仇恨言论纳入保护范围(参见R. A. V. v. City of St. Paul (1992), Snyder v. Phelps (2011)等案),只要这些言论不挑起迫在眉睫的暴力行为即可,至于其对被攻击对象造成的心理伤害等等,则不予考虑。仇恨言论是否应当被定罪(或至少免于受到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一直是法理学界激辩的话题。在本次事件中,被收回录取通知书的几名新生,发送的不少表情包确实可被视为仇恨言论,因此倘若此事不是发生在美国,而是在其它一些欧洲国家,则哈佛收回录取通知书的做法或许根本就不会被人当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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