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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竟以共同财产为由,要分割我的包,合理吗?
财产,夫妻,男方离婚时,丈夫竟以共同财产为由,要分割我的包,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离婚时,丈夫竟以共同财产为由,要分割我的包,合理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看到有的博主认为离婚时名牌包一定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有不同看法。
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这些财产不能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那么,如何界定名牌包算不算个人的专用物品呢?名牌包的品种和价格是不一样的,而且包包这类东西一旦使用就贬值了,它和房子不一样,而且一般都属于女性专用,怎么分呢?要分也是给对方折价补偿。
实践中,很少有男性为了包包要求分割的。名牌包从几千到几万几十万都有,这要根据价值而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就一定按照个人财产分或不分。如果包的价值很大,对方强烈要求,可能会评估后给对方折价补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你的包应该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以共同财产为由分割你的包。
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5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包买的时候,你结婚了,那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家要求分割很正常。是不是价值不菲啊。
所以人家要求分割。夫妻离婚闹到这步,那真就是路人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如果只是普通包包可以认定为女性专用,归女方所有;但如果涉及到奢侈品,动辄几万几十万,并非生活必需品,且财产价值较大,男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配并没有问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历来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到底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哪些不可以,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不少歧义。
我们先来说说通常情况下,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则性规定,即,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原则。但是,同时,法律又认可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如有特殊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有些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不得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接下来,我们看看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割。详见《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在本案中,那只价格不菲的名牌包到底是否适用此条的规定呢?大家见仁见智。不过,我认为对于男方是否有权分割这个包,需要从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上来分析,以便解决纠纷。
具体是有关如何适用上述第18条第3款的内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从表面上看,包包是女方专用,貌似和男方无关。但是,这个包是双方婚后购买,且价格不菲,兼有使用和投资保值的双重属性。否则,谁也不会花这么多钱购买,而且,包包之所以卖这么贵,其实也是在用限量版、稀缺性、独一无二的品牌形象等噱头来吸引消费者为之付出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其本质上并非简单的、普通的生活消耗品。
鉴于此,在男方没有明确意愿赠与女方的情况下,这样一只高价名牌包,不能视为女方独有的生活必需品,应该视为双方为家庭付出的投资品。在离婚时,男方提出分割包包,是有法律和事实基础的。但是,因为包包的使用特性,所以,在分割时,包包归女方所有,并向男方支付市场价格的一半作为补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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