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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夫妻,房屋,善意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
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买方购买时是善意的;
2、合理价格;3、完成过户。
反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情的一方可以拿回房屋。
卖家夫妻中一方擅自卖房,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后,取得共同意见。
参考法律依据:
①、《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问题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如数返还购房人房款,中止交易。而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时,对于转让共有房产时没有其他共有权人(夫妻另一方)签字或授权的,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也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是共有房产,应要求共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中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保护交易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可以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
问题三、合同无效,买方应该怎么办?
①、买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这种情况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所谓善意第三人,在本文情境中指的是购房人不知道是一方擅自卖房,或者没有途径知道这桩买卖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上一般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购房作为判断。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所以,房屋的买卖不能随意,不仅夫妻在卖房时要双方同意,第三人在买房的情况也需要看房产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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