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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导手撕万达,内幕竟是对赌协议?
估值,协议,企业冯导手撕万达,内幕竟是对赌协议?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二、从法律角度看对赌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律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都存在诸多争论,且莫衷一是。
而“海富投资”这一“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判决,使得相关争论基本尘埃落定。
“对赌协议”认定无效的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换言之,大股东与私募基金投资方签订未达到财务或非财务指标后的股权溢价回购的约定属于有效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至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失效,主要源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回购情形的明确约定,非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的。
“对赌协议”认定无效的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换言之,大股东与私募基金投资方签订未达到财务或非财务指标后的股权溢价回购的约定属于有效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至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失效,主要源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权回购情形的明确约定,非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的。
“对赌协议”约定的补偿利息超过法定范围的部分无效。由于在传统的“对赌协议”会约定未实现相关对赌目标后,大股东可能面临赔偿投资方利息损失的约定,而该类条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必然要遵循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明确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可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金融资本和法律角度对于“对赌协议”的估值调整作用以及效力范围进行了阐释,以帮助读者对“对赌协议”有更加直观、真实的判断。企业家勿因噎废食而完全摈弃“对赌协议”进行企业估值调整的工具价值,而是应当正本清源,以准确发现企业内在价值为首要,以实现业绩发展为目标。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么大岁数了都已经功成名就了还学一些小辈不知耻的瞎炒,可见老冯你是个多么唯利是图不要脸的老家伙,可劲作吧,这下终于把自己作到阴沟里去了吧。平时要多积德行善,额不好意思这话当我没说,你这种人我跟你说了也是对牛弹琴,白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冯小刚摘网上和各种的段子拼凑电影水平还可以 如果中国的导演有冲击奥斯卡奖的 姜文还有希望 有思想的作品里也没忘记致敬【教父 】还那么的自然协调且有张力 至于冯小刚 无思想的低能电影不多说他了 姜文的让子弹飞很有水平 用葛优不知道是非本意 一个小败笔 应该用范伟 演技比葛优高几个级别 马夫人应该用闫妮等实力派的 客串竟然用冯小刚 真是瞎了眼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十亿的空壳公司让没有决策权的股民买单,这样的交易变相直接抢钱,且数额巨大!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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