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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该由“谁来养”?
子女,抚养权,双方夫妻离婚,子女该由“谁来养”?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夫妻离婚,子女该由“谁来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是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诉讼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千涉。但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判断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什么。我们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根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作出如下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己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千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巳满 8 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以上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好由父亲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都有义务和责任养育孩子,共同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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