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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性时,女方却是石女,但她还是报了警,该怎么定罪?
强奸罪,石女,女性强奸女性时,女方却是石女,但她还是报了警,该怎么定罪?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强奸女性时,女方却是石女,但她还是报了警,该怎么定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所谓的石女就是没有生殖器,那么在强奸的时候是不可能完成这一“重要任务”的,既然这样,一般是要按强奸未遂来定罪的。本身这个人有强奸的犯罪故意,且进行了相应的动作。虽然最后结果是没有强奸成功,但是这个没有成功的原因是不能再进行下去了,并不是这个人能继续动作而不进行,如果是那样属于犯罪中止,但是这种情况就属于不能继续的情况,所以一定会按照强奸未遂给他定罪的。
至于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强奸罪的情况,量刑标准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所以这个人估计也得判三年以上的,这个就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关注我,我们一起交流学习,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强奸罪定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应当是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强奸犯罪对象为成人女性的
强奸既遂罪的认定,强奸犯罪对象为成人女性的,法理上适用“插入”说,虽然石女没有生殖器官,不可能“插入”,但其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只是因犯罪对象的个体特殊性,导致不能“插入”,应当是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未遂也是强奸犯罪,只是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
从已有的法院判例看,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二、强奸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女性的
强奸既遂罪的认定,还有强奸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女性的,因未成年女性的生殖器官尚未发育未成熟,法理上适用“接触”说,既不适用“插入”说,那么认定强奸罪,应当更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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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强奸罪名还是成立,因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规定,判定为强奸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无论怎么样都是判强奸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按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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