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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嫖娼超时仍然继续,失足女抗议并报警;该男子行为算强奸吗
男子,强奸罪,的是一男子嫖娼超时仍然继续,失足女抗议并报警;该男子行为算强奸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一男子付钱找失足女,双方约定失足女提供不超过30分钟的服务,不料该男子因为精力旺盛竟然进行了40分钟;30分钟闹铃响时,失足女让该男子停止,可是该男子仍然继续。事后,失足女提出抗议,该男子却置之不理;失足女迫不得已选择报警并说自己被该男子强奸。请问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通俗一点讲: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应立即停止。男子与失足女发生前30分钟性关系,女子是同意的,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到时间了,男子应该是立即停止,而不应该继续进行性行为,这是基本的契约精神。
30分钟-40分钟之间,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具体情节了,假设男子一直未拨出,也未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属于卖淫行为的延续,不构成刑事犯罪。假设30分钟-40分钟内有中断行为,失足女抗拒,男子采取暴力手段完成剩余10分钟,就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作为失足女,虽无法洁身自好,但还是应当有基本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常识。不说要爱岗敬业,但至少要有点底线,超时也要有基本的敬业精神吧,严重地危害其职业道德,破坏其社会诚信环境。如果男子继续给足10分钟差价,失足女会不会还告强奸呢?
最后,想说的是,卖淫嫖娼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是违反法律的,无论如何都应予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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