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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送往刑场前一小时自杀,是先送医抢救,还是直接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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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死刑犯在送往刑场前一小时自杀,是先送医抢救,还是直接执行死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又是一个伪命题!在押人员被初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回到看守所后,就会立即被砸上铆死的脚镣,这种脚镣将近20斤重,罪犯一旦被砸上,除了二审改判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又或者执行前一小时被卸下,其余时间是24小时都戴着,吃喝拉撒睡,包括换衣换裤,全都不会卸下。这么重的脚镣砸上后,日常的行动都会受到巨大的限制,想要自杀或者自残,可能性微乎其微。另外,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看守所会安排两个以上的在押人员对其24小时轮流值守服务,严防死守地盯着死刑犯的一举一动,一旦发现有异动,就会立即向看管民警汇报。在这样严密的监视下,基本上可以做到万无一失。死刑犯是没有任何机会自杀或者自残的。再说说行刑前一小时,那时候基本上是被好几个民警(法警)或者武警战士五花大绑好了,可能正押送至执行室执行死刑了,这期间想要自杀或者自残,可以说是比登天还难!
言归正传,撇开上述的事实情况,假设在某一个环节出现纰漏,死刑犯在送往刑场前的一个小时自杀了,这个时候,当然是选择暂停执行死刑,先进行抢救,等抢救过来医治好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核准死刑的执行。
因为被执行死刑,是法院代表国家代表法律对其所犯罪行的一种剥夺生命权的惩罚,在被执行前的任何时候,死刑犯作为一个自然人,他享受的健康权不受任何人的单位和个人的剥夺。哪怕不是自杀,而是突发疾病,也必须是暂停执行死刑,等疾病康复后再申请执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监规,死刑犯根本没有任何自杀的机会!尤其死刑执行前一个小时!
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罪嫌疑人,就是还没有正式判决以前,也是被严加看管的,加重的手铐脚镣等限制活动幅度,一举一动都有狱警或者指定的同监舍犯罪人员监视,以及可以说是让人窒息的无死角的分分秒秒的摄像监控,以及别的电子报警系统,看管的非常严密。
如果被正式宣判死刑之后,看管更加严格,特制的刑具加身,睡觉都是锁床板上的。吃饭,上卫生间需要狱警打开刑具方才可以。在种种严密的措施之下,根本没有丝毫自杀的机会!
而且法律和监规有严格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果看守所干警玩忽职守造成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的犯罪份子,出现伤亡等情况时,狱警们要负法律责任的!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开除公职党籍,还有可能被判刑坐牢的!
死刑犯到临刑前一个小时,最后的晚餐基本已经用过,临终关怀等对将死者的最后尊重也已经进行完毕。死刑犯此时五花大绑,有关人员验明正身无误,死刑犯的刑具,头套等加身,连裤脚都被扎起来(有的死刑犯吓到瘫软和大小便失禁,裤腿被扎起来免得拉撒出来影响环境,只是小便还是会流出来的),还有特警、武警、公安、法警等庞大队伍伺候着,死刑犯哪里有自杀的丝毫机会?因此抢救更加无从谈起。
当然,看守所里也并非绝对不会出事,也偶尔有媒体爆料某某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伤残、最后看守所干警因为玩忽职守被开除、判刑坐牢的新闻!当然,这仅仅是个例,几率很低。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是一位老革命亲口讲给我的:建国初期我们当地政府三反运动中枪毙了多批反革命特务土匪恶霸,有一次一个土匪头子罪犯在押解刑场的马车上猛地一头向路旁石碑撞去,顿时头破血流死过去了,押解公安抬起他又扔回马车上,到达刑场是有套严格程序的,挨个验名证身给集合点名似的,各就各的位,当念到土匪头子名时无人答应,押解公安说路上碰石碑自杀了还在马车上躺着,点名领导说那再捅几刺刀以防万一,马车上的土匪头子没死,一听说捅他嗖的起来屁颠屁颠的一溜小跑:‘我的位置在哪在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但是司法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司法机关对于死刑犯有着严格的管制措施,尤其是对于已生效的已决犯,更是“寸步不离”“严防死守”,其根本不具备自杀的客观条件。
为何这么说呢?
死刑犯一般都是羁押于看守所,按照《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死刑后,出于安全考虑,看守所会依法依规对死刑犯佩戴专门的死刑脚镣,这种脚镣一般十六七斤,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连接构成,将镣环套在死刑犯的脚踝处,镣环上有铆钉孔或锁具,然后将铆钉口砸死或锁住锁具,使死刑犯不能自行取下,因脚镣沉重,且有镣链连接,死刑犯不可能大步自由行走,亦不可能做出幅度过大的动作,因行动受限,自然增强了监管的安全系数。
同时,看守所会安排专人看管死刑犯,监管室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随时注视死刑犯的举动,其根本没有机会自杀、自残。
对于死刑犯本人而言,历经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与核准审,整个过程一般至少需要二年,这还不算补充侦查和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否则时间更长。期间,死刑犯需要面对反复的讯问、庄重的庭审及判决结果的宣告,经历死刑宣判的畏惧恐慌,“努力”寄希望于二审后的失望,“期望”核准审后的绝望,心理的巨大压力让其心力憔悴、崩溃难耐,随着时间推移,逐渐麻木不仁、顺其自然,因为人的心理承受力是有限的,痛苦的折磨、自由的失去、心理的恐惧已经让死刑犯痛苦不堪、无以名状,与其自我“折磨”,不如坦然面对,毕竟事实不容抹煞,法律是严苛的,一切听从“命运”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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