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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子嫖娼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淫女该怎么判?
卖淫女,大爷,老汉如果男子嫖娼时,突发心脏病身亡,那么卖淫女该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里有很多假定场景,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卖淫女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卖淫女是否有主观故意,引导并促成了心脏病发的结果。举个例子,西门大官人吃了一堆补药之后,跟小潘快乐的玩耍,结果第二天马上风猝死。而小潘明知西门大官人本来身体抱恙,故意逼着他吃药然后疯狂鼓掌,结果突发心脏病挂了,那么小潘就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且是直接故意。
问题是除了电影的艺术化处理之外,现实中没有哪个女的会策划这种杀人方法,万一你把蓝都耗光了,结果对方还是毛事没有,那不是亏大发了吗?
所以男子嫖娼过程中心脏病发死亡,唯一能够给卖淫女定罪的,就是不作为犯罪,而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卖淫女需要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这里需要考量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案例一、某大爷通过电话招嫖,卖淫女来到大爷家中,两人办完事情以后,大爷当时面色发红而且呼吸急促,躺在床上呻吟。卖淫女看到后内心慌得一批,然后迅速穿好衣服离开,邻居后来发现大爷已经心脏病发死亡,怀疑是之前匆匆离开的卖淫女所为,所以报警。警方后来根据老人家中的小卡片抓到了卖淫女,调查后得知是心脏病突发,跟卖淫女无关,所以只对其卖淫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没有提起刑事诉讼。
原因就是卖淫女在大爷家中,其对于大爷并没有救助义务,而且其对于大爷的状态并没有医学上的判定,所以其离开只能算是消极不作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案例二、某女子跟丈夫儿子到外地租房打工,因为自己没有一技之长,外加闲来没事,所以决定通过卖淫补贴家用。某天该女子招到一个六十多岁的老者来家里交流业务,结果老先生在交流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该女子打电话询问老公,老公赶回来后,跟儿子一起将老头尸体装进蛇皮袋,再填上两块大石头扔进河里。
警方将三人逮捕后,以侮辱尸体罪将三人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子之所以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算,就是因为卖淫女对老人的死亡没有任何预期,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纯粹是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但在死亡后一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尸体予以抛弃,结果触犯了侮辱尸体罪,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严肃处理。
案例三、某卖淫女跟某大爷长期保持业务交流关系,并且交流地点都在卖淫女家中。某天两人又一次因为缘分而相聚,卖淫女还做了一桌子美食给大爷,吃完饭后大爷觉得心脏不舒服,想要回家修养一下,等状态恢复到百分百再跟卖淫女鏖战。但卖淫女觉得自己白做了一桌子菜,没有收到经济回馈,十分的不开森,所以坚持要求大爷留下继续交流。大爷经不住软磨硬泡,于是跟卖淫女鼓掌,结果鼓掌过程中面色突变,并且向卖淫女呼救。卖淫女吓得躲在一旁,本来准备叫120来,但又害怕自己卖淫的事情被揭发,于是静静的看着老大爷升天。
最后该卖淫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当时如果卖淫女及时打电话求助,老大爷是可以救回来的,虽然两人交流是诱因,但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却是卖淫女的不作为。但她对于死亡结果并没有预期,只是心存侥幸并且放任其发生而已,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嫖娼是一件体力活,而且容易诱发心脏病,需要根据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当然了身体即使很好,也绝对不能去,因为这是违法的事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们这就发生过这种真实的例子,卖淫女没什么事,死者家属也没告发。派处所也调查过,最后风平浪静。相安无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卖淫女对男人的死,不服刑事责任,只负民事责任。
卖淫女自己够成卖淫嫖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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