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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给他申请援助律师呢?
法律援助,被告人,律师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给他申请援助律师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被告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还要给他申请援助律师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等,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平等诉讼机会的一种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一项刑事诉讼权利,也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上述机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此外,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也是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诉讼正义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委托或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的权利。但律师职业作为一种商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律师维持其生活的一大来源。然而,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在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不同,从而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水中月、雾中花。因此,为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自己的经济状况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而在法庭审判中受到可能的不公正待遇,也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国家应当保障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也有通知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权利。
二是有利实现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少数可以由公民个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外,刑事追诉都由国家提起。由于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掌握各种必需手段的国家机关,而作为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被控诉的地位,其地位显然与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被追诉方往往处于被羁押状态,控辩双方地位、力量上的差异之悬殊显而易见。另外,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诉讼的平衡,控辩平衡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只有在控辩双方保持平衡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才能实现客观公正。因此,在监督和限制行使追诉权的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还应当加强追诉方与被追诉方的竞争能力。而为经济困难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及时介入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效、更充分地参与刑事诉讼,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更公平的司法审判,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法》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2018年12月27日)
二、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一批试点的8个省(直辖市)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要探索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对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法律文书流转、及时传递工作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探索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有效途径,确保试出经验,试出效果,在全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其他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于2019年1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借鉴前期试点省(直辖市)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范围,可以先在律师资源充足、经费保障到位的地方进行试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9年底,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省(直辖市)基本实现整个辖区全覆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有效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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